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时候都会遇到关于债务债权方面的相关问题,很多人在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时候都会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那么诉讼中债务人因病突发死亡该怎样处理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规定,我国的遗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因此,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要求所有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如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则进行缺席判决。
2、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遗产与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诉讼终结,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受到清偿。现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如果终结诉讼,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该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债权人的债权要得到清偿,必须另行起诉,由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单位偿还债务,这样虽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增加债权人的累诉,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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