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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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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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交警提出事故鉴定,由交警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按照规定,交警会另行选择专门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伤者不能自己随意选择地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也不被承认。

如何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我们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应当如何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或听保险公司的推荐,或听赔偿义务人的选择?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来学习下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综上可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律知识,欢迎你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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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
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医疗技术鉴定所依赖的材料主要是患者就诊时的病历,因此鉴定时保证病历的真实性非常重要。但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而鉴定专家又不会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任何鉴别。如何防止病历被伪造?惟一的办法就是纠纷发生后,及早复印病历,并对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病程记录等)进行封存。但尽管这样仍无法防止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伪造病历,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诉讼中对病历的真伪进行质证,只有在病历经质证以后才能提交鉴定,此时鉴定专家应当采用经质证后的病历。如果质证后,病历仍达不到鉴定要求,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当然对病历的质证非常专业,最好由精通医学的律师出任。
当医学会受理鉴定后,患者应当提供一份详尽的陈述书。陈述书应当用医学术语全面阐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的过错,并指出相应依据。由于鉴定专家全部由医生出任,其对医方的天然袒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陈述书非常关键,必须做到有理有据,让鉴定专家无路可退,只能接受。如果陈述书很粗糙,遗漏医方的过错,或者没有医学依据,专家基本上睁眼闭眼,不会主动纠正的。这类似于的不告不理,你告错了,或者没有提到的诉讼请求,不会主动裁决的,鉴定专家也一样。因此医疗诉讼中,聘请医学出身的律师非常关键,即使律师是学医的,也需要认真负责、不断学习。因为诉讼中碰到的医学问题往往都是非常棘手、非常专业的,医学律师也不可能什么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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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
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医疗技术鉴定所依赖的材料主要是患者就诊时的病历,因此鉴定时保证病历的真实性非常重要。但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而鉴定专家又不会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任何鉴别。如何防止病历被伪造?惟一的办法就是纠纷发生后,及早复印病历,并对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病程记录等)进行封存。但尽管这样仍无法防止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伪造病历,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诉讼中对病历的真伪进行质证,只有在病历经质证以后才能提交鉴定,此时鉴定专家应当采用经质证后的病历。如果质证后,病历仍达不到鉴定要求,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当然对病历的质证非常专业,最好由精通医学的律师出任。
当医学会受理鉴定后,患者应当提供一份详尽的陈述书。陈述书应当用医学术语全面阐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的过错,并指出相应依据。由于鉴定专家全部由医生出任,其对医方的天然袒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陈述书非常关键,必须做到有理有据,让鉴定专家无路可退,只能接受。如果陈述书很粗糙,遗漏医方的过错,或者没有医学依据,专家基本上睁眼闭眼,不会主动纠正的。这类似于的不告不理,你告错了,或者没有提到的诉讼请求,不会主动裁决的,鉴定专家也一样。因此医疗诉讼中,聘请医学出身的律师非常关键,即使律师是学医的,也需要认真负责、不断学习。因为诉讼中碰到的医学问题往往都是非常棘手、非常专业的,医学律师也不可能什么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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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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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选择人身伤害鉴定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怎么选择人身伤害鉴定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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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交通事故医疗鉴定机构的?
交通事故的医疗鉴定机构可以由交警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也可以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医疗鉴定机构需要是正规的,应该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作出诊断证明,然后向司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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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鉴定的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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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鉴定机构要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
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
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
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怎么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能怎么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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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工伤伤残鉴定机构?
1、择有合法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2、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工伤鉴定机构。3、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工伤鉴定机构。伤残级别对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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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二、伤残鉴定机构如何选择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评残级别上相差很大,在相同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评残程序及标准也不一致。一般情况而言,当事人只能在受伤地或住院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此,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要十分谨慎。 (一)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合法有效,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因此,应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精神病鉴定须选择到有鉴定精神病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这样的鉴定结论才合法、精准可靠。 (二)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虽然做出的鉴定级别很高,但是并不权威,需要重新鉴定,那是得不偿失,因此选择鉴定机构一定要选择那种信誉卓著、办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鉴定很少甚至基本不会被推翻的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做鉴定时,一般选择有关交警部门推荐的或很少被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我们不主张当事人到非交警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鉴定,除非这家鉴定机构是大学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立医院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不要选择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机构。每一地区,具备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都不止一家。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不一致,有的鉴定机构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所以,不要盲目的自己去选择鉴定单位,最好是听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意见,因为,律师对各鉴定机构情况比较了解,否则,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要知道,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里面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是很大的;同样的伤情,不同的评级,赔偿金额也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四)选择在当地有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如何的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自行鉴定
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
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
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
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
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朋友之前因为醉驾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 现在想要申请重新鉴定 请问申请醉驾重新鉴定怎么写 鉴定机构还可以选择原机构吗
[律师回复]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
醉驾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当然,如果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应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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