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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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没有分类呢?如果有,代理人又有哪些种类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一般能够分为两类: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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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  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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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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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为其近亲属。信赖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才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的。近亲属同当事人关系亲密,容易得到信赖。并且,由他们作为诉讼代理人通常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商会、妇联、残联、文联、消费者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一般都专门设有法律事务部,对其成员承担着某种保护责任。当发生涉及其成员重大利益的案件时,对其成员承担着某种保护责任。当发生涉及其成员重大利益的案件时,这些社会团体往往会推荐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作为涉讼成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我国的干部和职工与所在的单位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当单位成员涉诉时,单位出于对职工利益的关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向法院推荐能够胜任诉讼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5、经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公民经法院许可,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时须经法院的许可,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缺乏陈述和辩论能力,不能胜任诉讼的人及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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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为其近亲属。信赖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才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的。近亲属同当事人关系亲密,容易得到信赖。并且,由他们作为诉讼代理人通常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商会、妇联、残联、文联、消费者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一般都专门设有法律事务部,对其成员承担着某种保护责任。当发生涉及其成员重大利益的案件时,对其成员承担着某种保护责任。当发生涉及其成员重大利益的案件时,这些社会团体往往会推荐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作为涉讼成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我国的干部和职工与所在的单位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当单位成员涉诉时,单位出于对职工利益的关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向法院推荐能够胜任诉讼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5、经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公民经法院许可,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时须经法院的许可,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缺乏陈述和辩论能力,不能胜任诉讼的人及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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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代理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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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律师回复]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总之,认定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时工作人员还必须考虑到证人和案件当中各方人员的相关联系,要看当事人是直接感受到的还是通过某些客观因素间接得知的。但是,不管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当中,都不能够只通过证人证言这唯一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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