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日,原告杨进利与被告檀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即2014年09月02日至2014年12月0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被告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下期利息,且约定若被告迟延还款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全部本息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同意将其价值7800万元的黄花梨原木和小叶紫檀原木存货抵押给原告,于《借款合同》中设定了相应的抵押条款并附有抵押物清单和现场照片。
2014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情况紧急,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26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石立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书,但由于各种原因查封并未成功。
2014年3月30日,杨进利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接受杨进利的委托,指派郭迪律师担任原告杨进利的一审代理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1、本案虽已申请财产保全,但由于被告拒不开仓库门,导致抵押给原告的红木原木一直未能查封,因原告已没有其它财产,如不及时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查封,将无法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
后原告代理人经过与法院、被告多次沟通,最终被告仓库处的保安同意打开大门,可法院无法进入仓库无法盘点库存,只能依据其他关联案件的清单对部分家具进行了保全。但2015年4月11日凌晨1点,被告竟然将部分家具和30余吨小叶紫檀原木抢走,其库存情况才真正暴露出来,原来已保全的家具根本无法落实,而抵押给原告的小叶紫檀原木却能够落实,而且可以进行盘点。为了保证原告的债权,承办律师及时与法院沟通,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重新对抵押给原告的小叶紫檀原木进行了查封。
2、为了拖延还款时间,被告故意躲藏,拒不收取传票等相关材料,为了解决送达问题,原告代理人多次去被告的办公地址、仓库地址查看,最终通过留置送达了法律文书,保证了本案的顺利进展。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存放于石家庄市开发区北席仓库的15吨黄花梨原木、33吨小叶紫檀原木在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11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197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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