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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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后是比较容易出现逃逸的情况的,此时就会对肇事者加重处罚。那么要是肇事者在逃逸后又自首的行为,此时该如何对这个逃逸后的自首进行认定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否存在自首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因为如果自首,则说明行为人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则不能认定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能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认定(以下无逃逸情刑的交通肇事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认定自首,应按总则指导分则的一般原则处理。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又自首的,是否认定自首,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表现综合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有报警及等候处理的义务,不能以此认为不存在自首问题,是否认定自首,应按刑法总则的规定来分析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这种情况下,主观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离开现场后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并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3、 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

这种情况笔者同意前面第二种观点。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但称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情况的。

有的被告人称,自已是因为怕被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因被告人对肇事经过如实供述,对自首仍应认定。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

有的被告人称,自己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本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碍了自己归案。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负有对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负有按照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协助取证的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人必须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后,及时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包括:行为人肇事后被被害人家属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其他人员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人打昏一直昏迷不醒,被人带离现场等,使被告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客观行为的情形,上述情况属确实无法自动去投案。这种情况若查明属实,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并认定自首,不认定逃逸。

5、 行为人夜间驾车行驶与一黑影擦过,行为人认为是风吹来的树枝或布片等物品,车行驶一段路程后,行为人下车才发现血迹,然后报案并投案的。

确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能查证上述事实,则行为人主观上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认定逃逸,客观上在发现自己交通肇事行为后,及时报案并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即不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又符合自首情形,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并有自首情节定罪处罚。

注:

①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见《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21页;

③见《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71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欧阳涛、魏先家、刘仁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05页。

⑤见《中国刑法教程》,主编祝铭山 副主编单长宗 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4页。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小编就为大家详细叙述到这里,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交通肇事后自首的认定是十分严格的,当然我们还是呼吁肇事者最好不要有逃逸的行为,这样只会让自己承担的责任更重。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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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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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哥哥开车速度没控制,把一个路人给撞了,造成交通肇事了,逃逸后怕有严重情况发生,就直接给自首了,希望能减轻些,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一直都存在诸多的争论,笔者拟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认定为自首没有什么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动报案的是否属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救助伤者而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接受交警处理的,是否属于自首对于此类情况,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肇事者肇事后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种法定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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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其错误是明显的,该观点混淆了法定义务与自首所存在范围的特定性,将原本并不冲突的概念对立起来。虽然救助被行政法规规定为法定的义务,但是,这种规定并不阻却将满足刑法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认为坚持该观点可以使得现实存在的大多数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但是,在许多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为了救助伤者而没有时间和条件主动报案,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及处理。该种情况下对肇事者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将该种情形也认定为自首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其用意在于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不仅仅是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的追究,理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至少有两个目的。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开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从案发现场的特定情况来看,我们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忽视救助伤者的性命。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看见伤者血流如注,生命岌岌可危,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自首以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先救助伤者。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自首则缓之无妨,此时的救助价值优先于自首价值。
3、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官也不应当将追究责任放在首位。因为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因其肇事行为而产生二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二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惩罚肇事者的基础正是源于肇事者对伤者的侵害,而事后的补救远远比不过适时的救助。所以,不能为了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就失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4、从社会关注的焦点上看,社会公众对交通肇事事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肇事者不救助伤者的问题上,因为这种既违法也违背道德的行为在公众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恶性,而对于逃避法律追究的问题,因其与行使国家职能相关,公众的关注程度相对较弱。
5、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看,也不应该重点考虑追究法律责任问题。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基于上述五点理由,笔者认为,凡是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在肇事后能主动报案,接受交警处理,当然按照自首处理。而在肇事者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及处理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样不仅有利于鼓励肇事者认罪服法,而且有利于防止对被害人侵害后果的严重化,在根本上减轻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要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自首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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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
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
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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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该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自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
(一)自动投案
(二)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
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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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1、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
2、但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3、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4、肇事者抢救伤者和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
5、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1、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
2、但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3、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4、肇事者抢救伤者和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
5、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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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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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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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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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发小,因和好朋友一起喝酒后肇事逃逸被抓了,他的家人想问一下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书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一、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何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①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本规定笔者试作以下归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
㈠停车义务;
㈡保护现场;
㈢抢救伤者和财产;
㈣报警;
㈤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在这里笔者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笔者认为,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二、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否存在自首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因为如果自首,则说明行为人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则不能认定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能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认定(以下无逃逸情刑的交通肇事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认定自首,应按总则指导分则的一般原则处理。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⑤。   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又自首的,是否认定自首,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表现综合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有报警及等候处理的义务,不能以此认为不存在自首问题,是否认定自首,应按刑法总则的规定来分析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这种情况下,主观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离开现场后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并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3、 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   这种情况笔者同意前面第二种观点。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但称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情况的。   有的被告人称,自已是因为怕被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因被告人对肇事经过如实供述,对自首仍应认定。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   有的被告人称,自己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本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碍了自己归案。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负有对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负有按照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协助取证的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人必须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后,及时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包括:行为人肇事后被被害人家属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其他人员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人打昏一直昏迷不醒,被人带离现场等,使被告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客观行为的情形,上述情况属确实无法自动去投案。这种情况若查明属实,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并认定自首,不认定逃逸。   
5、 行为人夜间驾车行驶与一黑影擦过,行为人认为是风吹来的树枝或布片等物品,车行驶一段路程后,行为人下车才发现血迹,然后报案并投案的。   确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能查证上述事实,则行为人主观上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认定逃逸,客观上在发现自己交通肇事行为后,及时报案并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即不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又符合自首情形,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并有自首情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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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如何认定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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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逃逸后离开现场自首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自首 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本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自首论。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自动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自首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主动或委托他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但此种情况下对自首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人民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及其幅度大小。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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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又自首属于逃逸吗
[律师回复] 1、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只要在主观上为了逃避事故责任故意离开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自首不影响本罪成立,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悔过情节,在审判时可以酌情减免一定的处罚。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3、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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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肇事逃逸后自首认定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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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
(一)自动投案
(二)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
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
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该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
(一)自动投案
(二)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
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
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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