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时限是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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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拖欠工资就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其他的情况时效为一年。拖欠工资的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时效需要根据劳动者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来确定,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就不存在拖欠工资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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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上班期间,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工资发放可能出现拖延问题。如果职工遇到单位不发工资或者拖欠工资不发的情形,可以在什么时间段内起诉单位支付应得的工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拖欠工资时限的规定。

拖欠工资时限是多长?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拖欠工资就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其他的情况时效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拖欠工资的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时效需要根据劳动者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来确定,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就不存在拖欠工资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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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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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如何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 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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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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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 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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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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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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