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房人有无还款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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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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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购房一般就是夫妻这些的比较多,不过要看购房合同的,写得谁的名字就是是谁来还,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的就是两个人来还,其他的人一般银行是不会找的。
共同购房人有无还款义务

如果两个人共同购买了房屋,在付首付后,共同购房人有无还款义务呢?如果其中一人不还款又怎么办?在什么情况其中一方可以不还款?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问题有不太清楚的,可以阅读下面文章,律图小编就共同购房人有无还款义务相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解析,欢迎您的阅读。

假如男方与女方是恋人关系,双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一套公寓房,再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向银行抵押借款,借款人为男方,女方为抵押人。两人后因性格不全分手,那么其中女方有无还款义务?

一、情况分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两个合同是相对独立的,而且在抵押贷款中,实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借款与担保。借款合同是借 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抵押,是指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借款与抵押的内容而言,抵押人没有还款义务,具有还款义务的是借款人。

本案中分解一下也有两个法律关系:女方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男方、女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男方既是借款人,又是抵押人,但具有还款义务的是借款人男方,而不是抵押人男方。女方仅仅是抵押人,不是借款人,所以其没有还款义务。

二、共同购房人有无还款义务

因为有借款人与抵押人重合的情况,所以让人产生误解。若把该案例改变一下,就容易理解多了。男方向银行借款,女方用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帮助男方向银行借款,若男方不还款,银行只能叫男方还,无权要求女方还。

但在实践中,抵押人因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在借款人不还款时,银行就会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执行抵押房屋。所以抵押人为了保住抵押房屋,往往会代借款人清偿银行借款,来后再向借款追偿,此时的抵押人就没有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因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是一个人。

因为转让房屋份额要支付对家,那么实际上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因为该房屋有抵押,所以除名手续相对复杂一些。

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在遇到相似事件时,在参考该文章之余可以联系律图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这样会得到更加专业的解答,希望该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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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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