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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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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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履行有哪些要求

劳动合同无非就是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法律关系的文书。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守有关的要求和规定,保障顺利的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履行有哪些要求的内容。

劳动合同履行的要求: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提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自觉的遵守相关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获得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用人单位应该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中遇到了劳动纠纷你需要专业律师帮助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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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要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续履行要什么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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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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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
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

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

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

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以子女能够生活,承担社会功能为限。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指尚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生活的子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不去进行工作和劳动,从而无常生活的,即所谓“啃老族”,不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具体数额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子女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此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由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由其他顺序监护人代为诉讼。

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抚养义务始终贯穿子女的成长,即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判归一方的,另一方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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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请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请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由人民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执行权调控的范畴,在执行程序中适度掌握。裁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既有弥补申请人损失的合理性,又具有制裁违法的惩罚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植社会法制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往往被忽视、放弃,所用极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执行权显得苍白无力,有悖立法本意。
迟延履行金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无论制止性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补偿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是惩罚性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如果迟延履行法定义务,都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没有除外规定,只要有给付金钱和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均适用本条。
二、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明确如下几点
一是申请人不必请求。因该项法律规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除非申请权利人明示放弃,人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裁定,充分显示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中不必确定。迟延履行金是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审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中不必作出确定,特别是调解书和行政决定、仲裁文书、公证文书一般都没有如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后果的条款,这不影响裁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但应当注意的是,部分有给付金钱内容的法律文书,裁决或调解文书中的双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条款,这实质上已明确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不能再另外裁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是其他执行措施不能除斥该条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受到有关的法律追究,如罚款、拘留等,人民也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完成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都不影响迟延履行金的支付。
四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三种迟延履行金金额数的确定。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点:
(1)计算时间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金钱支付的加倍利息是指在按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增加一倍,而不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人受到的损失,只要其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到经济损失,就应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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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价证券、票据和种类物的价款,应当按照给付金钱义务,以实际面值和市场价值计算,以同期最高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2)执行标的为特定物因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在按照《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四条折价赔偿时,应以所折算价款为准,按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金。
(3)按照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某一法定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此同时仍应以实际支出费用数额为限,另处迟延履行金。
(4)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迟延履行金,应比照为一定行为的费用双倍以内支付,如在某一报刊载文恢复名誉需500元,则应裁定被执行人以1000元为限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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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否需要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一般来说,约定的还款或者保证的期限未到届满的期限,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但是实际出现的情况更为复杂,当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时,此时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该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的条件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合同履行变更不仅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合同履行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
3、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就表明他承担了事件发生的风险,因此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预见,那么仍然不能主张合同履行变更。
4、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变更没有过错。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种。
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里必须把握好“度”,即合同履行变更必须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极不均衡,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轻微,就不能适用这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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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不履行怎么办
签了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并且,对于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即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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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何时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何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违约履行的情况。比如说: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请求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方式。比如通过判决或裁决要求债务人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成果,或支付价款、报酬等。
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强制力。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加以选择。如果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当事人实现订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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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何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违约履行的情况。比如说: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请求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方式。比如通过判决或裁决要求债务人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成果,或支付价款、报酬等。
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强制力。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加以选择。如果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当事人实现订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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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何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违约履行的情况。比如说: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请求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方式。比如通过判决或裁决要求债务人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成果,或支付价款、报酬等。
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强制力。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加以选择。如果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当事人实现订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旅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后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如何的
(一)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为履行先。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1、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3、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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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对方扣如何行使撤销权
公司违反劳动法并且扣押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公司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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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履行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
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

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

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

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以子女能够生活,承担社会功能为限。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指尚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生活的子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不去进行工作和劳动,从而无常生活的,即所谓“啃老族”,不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具体数额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子女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此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由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由其他顺序监护人代为诉讼。

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抚养义务始终贯穿子女的成长,即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判归一方的,另一方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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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要求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
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强制履行是一种的责任形式,其基本方式就是让债务人仍然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义务。虽然债务人所承担的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原债务完全相同,但性质却截然有别,强制履行是借助的强制力予以实施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在强制手段的督促下进行的,不同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的自动履行行为。
二、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针对强制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相关知识: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素
一是强制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这是两种对立的补救方式。
二是对于金钱债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即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金钱之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债务人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辩。
三是对于非金钱债务,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也可要求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在对方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实现其订约的目的,但是,如果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 从守约方角度来看,在非金钱之债中,有权要求对方做出实际履行, 但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有权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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