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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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居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并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即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一定要按什么程序、办理什么手续才能解除,它是自主的非法定的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法律依据有哪些

同居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并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即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一定要按什么程序、办理什么手续才能解除,就算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它是自主的非法定的关系。但如果同居双方有子女、财产的,因为解除同居关系就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就这类纠纷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的,则法院会依法受理并审理。

此外,本文的“同居”应指双方均为无法定配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系,与一般情侣的同居关系,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的行为,是违法的,后者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由当事人自主把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虽然同居关系并不违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外),但是婚姻才是真正能够保护双方利益的合法途径。如果您正处于同居关系纠纷,不妨在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感情受挫的同时再承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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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的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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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除领养关系的法律依据,解除领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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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经过协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和债务存在争执和异议,产生析产纠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析产纠纷由原告负责承担相应举证的责任,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以及书面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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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因为一些事发生了纠纷,想通过 劳动仲裁解决,我想就一些问题咨询一下,请问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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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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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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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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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和我的弟弟都是被我的养父母收养的,但是他们对我们并不好,我们想要解除收养关系,想了解下关于解除收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从上诉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解除收养法律依据是《收养法》,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解除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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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邻居前面收养了一个小孩,但是现在他们没能力抚养孩子,我想问问关于收养关系解除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关系解除依据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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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怎样解除,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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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的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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