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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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2、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3、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4、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极工作,时收回债权。5、清收项目结束,经财务部门对实际回收资产与清收业务台帐等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销帐。
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债务出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公司债务的清收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司债务的清收,需要了解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程序才可以保障清收的顺利进行。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公司清收的规定。

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

1、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2、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3、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

?如对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偿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对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偿计划的?,?应及时催讨等。

4、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极工作?时收回债权?。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偿债的清收项目,以及已严重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或经核算无法保证回收资产大于诉讼或其他费用的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公司批准可采取由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形式进行清收。风险代理清收由清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清收项目结束,经财务部门对实际回收资产与清收业务台帐等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销帐。涉及仲裁、诉讼的,-清理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如收回实物资产的,应出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产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件,并列明财产清单,移交财务部门入帐;如发生坏帐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统-报请核销。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公司清收的具体规定,了解清收债务的程序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公司债务的及时处理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你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还需要了解公司债务清收怎么处理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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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 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 公证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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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借出去一笔钱,但是他一直没有还给我的意思,我想给他申请破产,请问有关破产申请债权债务清单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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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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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破产债务清偿的一些相关事务是什么?
首先是破产费用,而后是共益债务。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福利、养老金、补偿金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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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的公司因为快要破产了,还去转让债权。不知道是否可以。想要问一下破产清恶意转让债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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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清算转让无偿财产怎么办
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无偿地转移于他人的一种积极的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属于赠与的一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破产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收回。
二、破产清算以及科目设置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科目设置
清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 、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 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4、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变卖等费用,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增设这两个科目。
如果企业破产清算转让无偿财产,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种行为,使得这种转让行为变得无效,但是必须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一年内所转让的财产,这就让撤销行为有了时间的限制,在清算期内将公司财产无偿转让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侵害,因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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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新刑法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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