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执行单位是哪个,与有期徒刑有哪些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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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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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执行单位其实也就是拘役的执行机关,拘役是我国刑事处罚措施中的一种,法律规定的期限是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其适用机关与执行机关是不同的。 那究竟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哪个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拘役的执行单位是哪个

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

根 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执行并非泛泛而谈,它具体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 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这是因为这些人享有每个月探亲待遇,每个月可以回 家住一到两天,并且如果参与了劳动,可以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另外,拘役期限是否可以无限制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如果数罪并罚,即有两罪被判处拘役,则两者的总刑期不能超过1年。先前有被羁押的,羁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二、被判拘役可以回家吗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探亲假不能折抵刑期,但判决前刑事拘留逮捕侦查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三、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

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 6 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执行场所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④待遇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都应该知道可以判处拘役的机关,在我国只能是人民法院,而拘役的执行机关则是公安机关。拘役是一种与有期徒刑不同的处罚,不仅是期限比较短,而且还允许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回家,参加劳动的发给适量报酬。希望律图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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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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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拘役与有期徒刑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在于:1、它们被剥夺的期限不一样。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2、它们执行机关不一样。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就近的公安机关,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3、它们之间享受的待遇不一样。参加劳动享受报酬且每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而有期徒刑没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执行的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的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的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如何区分拘役与有期徒刑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拘役与有期徒刑均是我国的刑罚,属于主刑。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4、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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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明确区分有期徒刑和拘役先行羁押期限的情形。被告人因犯AB两罪被先行羁押,法院对AB两罪合并处理,其中A罪被判处拘役,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不存在争议,此时的先行羁押期限分不清楚是A罪还是B罪的,因此,只需将拘役和有期徒刑合并,即执行有期徒刑,再将先行羁押期限在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中扣除即为被告人最终需服刑的期限。
其次,可以明确区分有期徒刑和拘役先行羁押期限的情形。该种情形共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被告人因A罪被先行羁押,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B罪被重新关押,AB两罪同时宣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二是被告人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被告还有漏罪B罪没有被处理,且被告人曾因B罪被先行羁押,最终B罪被判处拘役。
固然,以上二种情形可以明确区分出A罪和B罪的先行羁押期限,但对于如何扣除先行羁押期限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普遍做法先将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只执行有期徒刑,再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先行羁押期限一并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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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明确区分有期徒刑和拘役先行羁押期限的情形。被告人因犯AB两罪被先行羁押,法院对AB两罪合并处理,其中A罪被判处拘役,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不存在争议,此时的先行羁押期限分不清楚是A罪还是B罪的,因此,只需将拘役和有期徒刑合并,即执行有期徒刑,再将先行羁押期限在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中扣除即为被告人最终需服刑的期限。
其次,可以明确区分有期徒刑和拘役先行羁押期限的情形。该种情形共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被告人因A罪被先行羁押,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B罪被重新关押,AB两罪同时宣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二是被告人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被告还有漏罪B罪没有被处理,且被告人曾因B罪被先行羁押,最终B罪被判处拘役。
固然,以上二种情形可以明确区分出A罪和B罪的先行羁押期限,但对于如何扣除先行羁押期限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普遍做法先将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只执行有期徒刑,再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先行羁押期限一并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中扣除。
笔者对此种做法持反对态度。在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执行时,在刑种上给予被告人优惠的同时,在刑期的抵扣上给予被告人进一步的优惠,可能导致犯罪行为越多,服刑期限越短,甚至有可能导致刑期倒挂,这又会使刑罚执行的效力大打折扣,损害司法权威。
对于以上情形的处理,以下思路或许更符合刑罚的基本要求。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漏罪被判处拘役,在合并时,应该先按照《刑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先行羁押期限在各自的刑期中扣除,再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将扣除后的期限合并,最终确定扣除先行羁押期限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为执行刑期。如此处理,既可以保证刑罚执行的公平,较好地实现处罚的目的,也可以保证法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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