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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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的内容有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以及技术抗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

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的内容有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以及技术抗辩。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的关于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有所帮助。

1.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于调解的内容。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进行调解工作。调解的内容包括2点:

① 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② 可以就一些专利纠纷进行调解,具体有:(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 酬纠纷;(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5)其他专利纠纷。--对于第(4)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3.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人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的内容,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上的三点内容。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以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欢迎直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上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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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发明的机器人是专门勘探地震的,我叔叔的新发明现在已经被认定为专利了,我叔叔申请了专利保护还是被侵权了,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怎么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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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段时间发明了一个药品可以治疗癌症,我叔叔打算去申请专利权去了,在办理专利权维权的时候,起诉到法院去了,专利权如何维护防止专利权侵权
[律师回复]
1、保密性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将项目组的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项目的名称可采用代号。在申请专利之前不召开任何形式的发布会,不发表论文,也不召开鉴定会。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竞争对手了解本企业的开发动向和意图,特别是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以避免竞争对手枪先申请专利,从而造成本企业的侵权行为。
2、专利调查
发展日新月异,专利文献也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而且绝大部分的创造发明都属于改进型发明,所以在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之前必须进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那种未经过查新就认为自己的发明属于率先创新的乐观态度和不会有相同发明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未经过查新的创造发明即使能够取得专利权,那么它的法律稳定性也是不牢固的。有可能得而复失,并因涉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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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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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维护自己的专利权,我在大学的时候有设计过一个商标,然后有商家要买,我没有卖,结果我发现他偷偷用我的商标,我现在决定去起诉他请求保护,专利权受侵害的行政保护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我国企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保护自身的专利权。
1、
首先,企业应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企业应特别重视专利权的申请。当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时,如果预计到新产品或新技术将会给自己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就应当在该产品生产之前进行专利的申请,例如可以委托如佰腾专利巴巴这样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而不要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先把产品投放市场,
然后再去申请专利。
2、
其次,企业应该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制度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利权的管理。企业在依法取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的当年就要开始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将会在保护期届满前终止。年费的缴纳也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事务所代为缴纳。
3、另外,企业所设的专利管理机构还应负责专利的许可使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及与专利权相关的委托开发合同等事宜,以切实在这些方面保护企业专利权,发挥专利权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4、再次,企业应注意避免因专利人才的流失而导致的对于本企业专利技术的侵害。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人才所决定的,而涉密人才尤其是专利人才的流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5、
最后,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其实,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专利权司法保护等。
一个月以前我的公司囤积了大量的货物,所以为了能够推销自己的货物,所以我设计了一个全新的商标,如今我发现公司商标被别人侵占了,了解下怎么维护你的专利权
[律师回复] 现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要有效的保护专利,首先要认真的制作专利申请文件,具体也就是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附图。通俗来讲,权利要求就是申请人通过指出本专利的技术要点的形式在技术领域内进行圈地,一项技术如果落在权利要求覆盖范围内就算是侵权了。权利要求往往是从上位概念逐步细分下来的,形象点的描述就象是层层圈套的圆。但权利要求撰写通常比较精炼,所以说明书及附图就要围绕权利要求尽可能的详细的阐明按权利要求如何实现本专利的,如可能还可以提供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多中实施方式。
另外,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的有效保护依赖于专利的有效性。发明就不多说,发明的审查制度比较严谨,获得授权的发明其有效性多是有保障的。但我国的实用新型仅经过形式审查就进行授权,简单的说类似于登记程序,只要是申请文件的形式符合规定就先予以授权登记公告,并不代表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点需要注意。在这中申请制度下如何保护实用新型呢?申请人首先应当在实用新型授权后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作出实用新型新颖性检索报告,报告会对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结论,可以理解为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程序。在维权诉讼中,主管部门或法院都会要求以实用新型新颖性检索报告为重要依据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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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侵害如何维护权益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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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段时间在外面发明了一个植物专利,现在已经去申请了专利权去了,在专利权申请的过程中,遭到了侵权了,专利权要買的?保护期限是多久时间
[律师回复] 二十年。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申请专利的具体流程: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专利申请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费的缴纳方式。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或者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申请费缴纳的时间: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针对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
(2)属于形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
专利权的维持。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3)因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而终止: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通过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审查员针对放弃专利权声明发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为生效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专利权的无效。专利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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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如何保护专利权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权。1、协商、谈判。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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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游戏设计公司,但是主要是做手游和一些小游戏,公司规模不大,类似于工作室,最近公司里面的一款小游戏被人抄袭用于商业,我们公司有没有法务,告他又成本太大,请问如何加强专利权保护?
[律师回复]  我国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二年多的时间。现在,我国的立法部门正准备在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对我国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国内外都认为,我国专利法经1993年的第一次修订,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专利法中仍有一些规定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就以专利权的保护这一方面来看,很有必要通过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对我国专利权的司法和行政保护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加大对专利侵权惩处的力度。我现在拟对如何加强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一、增加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这些年来,专利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侵权的手段多种多样,而且有的单位和个人故意侵权,后果恶劣。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理应受到惩处。
  为此,有的人建议,侵权人不仅应支付足以弥补因专利侵权而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费,还要对侵权人依情节予以加罚,这当然是合理的要求。但因在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执法机关就很难对此采取惩罚性的制裁措施。因此我建议,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时应考虑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对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的制裁措施可以有两种途径;
(一)参照美国专利法的规定,除了补偿性赔偿外,还采取加倍或惩罚性赔偿的做法;
(二)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增加行政处罚。
  美国专利法规定,赔偿包括补偿性赔偿、加倍或惩罚性赔偿、利息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律师费用。补偿性赔偿可以包括专利权人的利润损失、某种已确定的使用费以及合理的使用费,加倍或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此时的赔偿金额可增加到已确定或裁定金额的三倍。一个单位收到法院的侵权诉讼通知,如不及时应答或采取相应措施,法院就此可以裁定为故意侵权,由此的处罚可以是300万到上亿美元,这种严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侵权起到了抑制作用,较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种做法在我国是否可行,还需要研究。因为,我国民法中的侵害赔偿是实行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合理赔偿原则。如果要对一些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实行加倍或惩罚性赔偿,其加倍或惩罚的金额应该上缴国库,而不应该支付给专利权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中提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制裁。在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中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专利法中增加一条明确的规定,即对于专利侵权行为,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依情节予以加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以增加专利法的威慑力。
  
二、进一步明确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和判定侵权原则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或称TRIPS协议)的第34条,对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和判定侵权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34条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1.在关于如第28条(款b)项所指的侵犯专利所有人之权利的民事诉讼中,如果一项专利的实质性内容系获得一项产品的方法,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制造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因此,成员应规定,至少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如果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则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任何相同产品视为是使用该专利方法所制造的:
  (a)如果使用该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新的;
  (b)如果该相同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而专利权人经过合理的努力仍未能确定被告所实际采用的制造方法。
  2.任何成员都可以自由规定,只有在满足上述(a)中规定的条件或满足上述(b)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被告的侵权者才应承担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
  3.在援引反证时,应考虑到被告保护其制造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再看我国第一次修订后专利法第60条第2款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与TRIPS协议第34条相比较,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2款缺少了如下的内容:
  
(1)“司法当局应当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制造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如果不能举出相反证据,则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任何相同产品视为是用该专利方法所制造的”;
  
(2)“在援引反证时,应考虑到被告保护其制造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这时应该指出,上述的
(1)的规定特别重要,因为它明确规定了方法专利判定侵权的原则,即如果被告没有完成其法定举证责任,不能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制造方法没有落入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则应判定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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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后果前几年申请了一个专利,最近发现同行有侵权行为问一下专利侵权案件同样产品的认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多少?
[律师回复]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一文,两位律师对最高院以及北京高院有关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新产品判定的规定作了介绍,并提出权利人可以提交专利局、省市科技情报信息查询机构等单位所作的查新检索报告作为判断专利方法所获产品为新产品的初步证明。他们同时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完成了初步的证明义务,法院就可以认为专利权人尽到了举证责任,从而对于制造方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除非被控侵权人能举出反例证明该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由于两位律师在文中并未谈及法院对权利人所提初步证明的审查认定问题,给人似乎以“只要权利人提交了查新检索报告且被控侵权人未提充足反证,法院即应认定专利方法所获产品为新产品”之印象。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新产品的认定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人民法院对有关专利方法所获产品为新产品的初步证明应进行审查
对两位律师有关产品制造方法中应由权利人举证其方法所获产品为新产品,且查新检索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新产品的初步证明之观点,笔者不持异议。但就个人的实践经验和感受而言,在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不论被控侵权人是否提出反证,人民法院对权利人所提的有关专利方法所获产品为新产品的初步证明均应予以审查,而不能简单的以权利人是否提交相关查新检索报告为标准来判断。原因在于,在进行科技查新检索时,检索词的选择设置对检索结果具有直接而显著的影响,在检索词上稍加调整或限定,其所获得的检索结果就可能大为迥异。如不对查新检索报告采用的检索词和检索对象进行分析而草率的相信报告结论,很有可能会产生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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