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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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可撤销民事行为其实也就是说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的民事行为,但是由于他的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时可以因为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让他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他是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意思表示由 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 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 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一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可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以及欺诈、胁迫这四种。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图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的回复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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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类型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合同属于可撤销的: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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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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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撤销合同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哪几种情形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二、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综上,只有在被胁迫结婚的情形下才可以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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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类型的介绍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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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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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可撤销合同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2020可撤销合同包含什么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2020可撤销合同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2020可撤销合同包括什么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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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类型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类型有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还有上诉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还有复合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后就还有独立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时就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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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什么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b、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b、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c、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d、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e、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b、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d、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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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合同属于可撤销的: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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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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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因为那个劳动合同的事咋跟公司闹不愉快呢,最近稍微缓和,那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类型的事!
[律师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类型的事,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lt;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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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分为哪些?
因为重大的误会所订立的合同;因为不公平的条约订立的合同;因为他人的隐瞒和欺诈订立的合同;因为他人的胁迫或者是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已经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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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权利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阳区秦都区汉源县城区冕宁县岚县米易县每个公民自出生在这个世上起,他就享有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我们称之为民事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若有人侵犯的话,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

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两项在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如一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其享有的担保权就是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六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了,而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对这两种权利的侵权行为,此时作为被侵权人,应该知道自己要怎样采取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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