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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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是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 2、是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3、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填列不正确

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预防账款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很重要,在企业的日常核算中,有的企业会因为某些原因错用或者利用该科目来推迟纳税等,这样会影响企业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而预付账款就是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那么,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您做解答。

一、是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对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许多财务人员不知道应该将其列支在“预付账款”还是“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科目。他们认为只要是预付的各种款项,均应在“预付账款”科目列支,对“预付账款”科目含义存在误解。《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而预先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该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购入存货时形成的预付款。而上述的采购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项或预付在建工程款属于固定资产类核算的对象,应当根据其性质用“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二、是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采购部门人员借支去采购材料等货物时需要先付款,财务部门只持有采购人员的借条,发票和供货企业的收据在当月收不到,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往往误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付材料款。一般情况下,和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都可以用“其他应收款”核算,而“预付账款”一般核算和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如采购材料等。所以职工借支预付的材料款应记入“预付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填列不正确。

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往往容易将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合并计算,如将“预付账款”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账款”项目中,这样计算不一定正确,因为总分类账户等于所属各个明细分类账户余额之和,而预付账款总分类账中可能含有应付账款明细账金额。

四、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记入“在建工程”。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核算中,个别财务人员没有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将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记入“在建工程”科目或“工程物资”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开发项目属于存货,其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应该使用“预付账款”和“开发成本”两个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

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五、是“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损益和税收。

企业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有的供货单位不开发票,有的供货单位可能倒闭或撤消,有的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不可能开发票,财务人员不对这笔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人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以后,对于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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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误解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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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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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及用工方式有哪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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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1、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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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五大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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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种类及书面合同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走哪个形式最核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作为主要固定财产,房子是很多家庭倾注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心血而购买的,而越来越多的房产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后也面临房产转让的问题。那么,父母房产怎么给子女最划算继承、买卖和赠与三种子女取得父母房产途径,各需要哪些费用和手续房子过户后想要再卖出去,又是哪种过户方式要交的税最多今天律图网小编就为您详细分析,不懂的可得好好看看啦继承成本最低,但手续繁多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继承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意味房屋产权人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自然继承给下一代。但如果房屋产权人有两个或以上子女,那就需要立遗嘱明确房产由哪个子女来继承,或者其他兄弟姐妹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才能由其中一个子女单独享有继承权。优势子女以继承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只需要支付公证费和工本费,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劣势:
1、采用继承法过户房产,继承人需要办理各种证明,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继承人日后出售此房时,将被征收20%个税。如果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继承公证费和房屋评估费是继承过户中两项最大的成本。继承权公证费用主要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对于父母名下房产的价值,并非自己说了算,需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当前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而定。通常情况下,评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所以该费用可基本确定为按市场价2%来收取。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按照阶梯式收费,按房产评估价的0.01%0.5%不等。当然,评估价格越高部分,收取标准越低。此外,继承过户时应承担过户税费,根据房屋评估价收取0.05%的合同印花税,同时还收取登记费和权证印花税等,后两项费用极低,可忽略不计。赠与更自由,无需公证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除了配偶、子女之外的其他亲人,都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选择赠与或买卖过户。优势:房屋产权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把房屋赠与任何一人,赠与无需公证。劣势:受赠人出售此房时,将被征收20%个税。如果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其中,税费收费标准为3%,个人名下的居住类房屋不收房产评估费用,非居类房屋需要收房产评估费用。房产评估费一百万以内按千分之五收费,一百万以上的按千分之三收费,比如200万的评估价,评估费就是8000计算方式为:
第一个100万交5000,
第二个100万交3000。买卖最为利索,税费缴纳较多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买卖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在买卖方式的过户中,不同的情况,费用也是不同的。优势:最常见的过户方式,无需太多繁琐的手续,操作便捷,安全省心。劣势:买卖过户,需缴纳较多的税费,造成额外的经济支出。父母将房子“卖给”子女,与普通的交易方式完全相同,并无明显区别,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也与普通房产买卖方式毫无二致。房产买卖承担税费最高的情形为该房产购买时间不满2年,且子女名下已有房产,那么,交易双方要承担3%的契税、5%的增值税以及全额1%的个人所得税。同样一套房子、权利人人数、产证年份、房屋价格、份额比例,都会影响转让的选择方式。继承、买卖转让、赠与三种方式也各有利弊,建议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继承过户方式存在一些限制,在父母在世时是不能办理的,只有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如果考虑为孩子就近入学急于落户而父母健在,则无法通过继承这种方式来完成过户,必须考虑买卖或者赠与方式。买卖转让这种过户方式,尤其是在一些可自行确定合同价的城市,由于税费大幅降低,不失为一种上佳选择。但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策影响,近期随着调控收紧,部分城市名下已经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子女,则会受到现有调控政策限制而无法实现过户,因此在无法通过继承方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则只能通过赠与方式了。赠与方式简单便捷,而且所需承担的费用也不是很高,这种方式也值得考虑。尤其是在限购的大背景下,部分没有购房资格的外地人或者境外人士,可以通过这种途径完成过户。不过这种方式只适合考虑将房产留作自用或长期出租,而如果今后要出售,这种方式就不太适合了,未来所需面对的高额税费将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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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常见的信用债券违约原因有哪些
行业景气度低迷类所致:经济下行,下游产业需求低迷,使得处于上中游的强周期产业(如煤炭、钢铁、有色、新能源、化工等多个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经营亏损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企业经营不善与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冲击叠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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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过户给子女,走哪种形式最核算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房屋过户给子女,走哪种形式最核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主要固定财产,房子是很多家庭倾注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心血而购买的,而越来越多的房产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后也面临房产转让的问题。那么,父母房产怎么给子女最划算继承、买卖和赠与三种子女取得父母房产途径,各需要哪些费用和手续房子过户后想要再卖出去,又是哪种过户方式要交的税最多今天律图网小编就为您详细分析,不懂的可得好好看看啦继承成本最低,但手续繁多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继承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意味房屋产权人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自然继承给下一代。但如果房屋产权人有两个或以上子女,那就需要立遗嘱明确房产由哪个子女来继承,或者其他兄弟姐妹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才能由其中一个子女单独享有继承权。优势子女以继承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只需要支付公证费和工本费,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劣势:
1、采用继承法过户房产,继承人需要办理各种证明,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继承人日后出售此房时,将被征收20%个税。如果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继承公证费和房屋评估费是继承过户中两项最大的成本。继承权公证费用主要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对于父母名下房产的价值,并非自己说了算,需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当前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而定。通常情况下,评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所以该费用可基本确定为按市场价2%来收取。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按照阶梯式收费,按房产评估价的0.01%0.5%不等。当然,评估价格越高部分,收取标准越低。此外,继承过户时应承担过户税费,根据房屋评估价收取0.05%的合同印花税,同时还收取登记费和权证印花税等,后两项费用极低,可忽略不计。赠与更自由,无需公证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除了配偶、子女之外的其他亲人,都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选择赠与或买卖过户。优势:房屋产权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把房屋赠与任何一人,赠与无需公证。劣势:受赠人出售此房时,将被征收20%个税。如果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其中,税费收费标准为3%,个人名下的居住类房屋不收房产评估费用,非居类房屋需要收房产评估费用。房产评估费一百万以内按千分之五收费,一百万以上的按千分之三收费,比如200万的评估价,评估费就是8000计算方式为:
第一个100万交5000,
第二个100万交3000。买卖最为利索,税费缴纳较多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买卖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在买卖方式的过户中,不同的情况,费用也是不同的。优势:最常见的过户方式,无需太多繁琐的手续,操作便捷,安全省心。劣势:买卖过户,需缴纳较多的税费,造成额外的经济支出。父母将房子“卖给”子女,与普通的交易方式完全相同,并无明显区别,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也与普通房产买卖方式毫无二致。房产买卖承担税费最高的情形为该房产购买时间不满2年,且子女名下已有房产,那么,交易双方要承担3%的契税、5%的增值税以及全额1%的个人所得税。同样一套房子、权利人人数、产证年份、房屋价格、份额比例,都会影响转让的选择方式。继承、买卖转让、赠与三种方式也各有利弊,建议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继承过户方式存在一些限制,在父母在世时是不能办理的,只有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如果考虑为孩子就近入学急于落户而父母健在,则无法通过继承这种方式来完成过户,必须考虑买卖或者赠与方式。买卖转让这种过户方式,尤其是在一些可自行确定合同价的城市,由于税费大幅降低,不失为一种上佳选择。但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策影响,近期随着调控收紧,部分城市名下已经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子女,则会受到现有调控政策限制而无法实现过户,因此在无法通过继承方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则只能通过赠与方式了。赠与方式简单便捷,而且所需承担的费用也不是很高,这种方式也值得考虑。尤其是在限购的大背景下,部分没有购房资格的外地人或者境外人士,可以通过这种途径完成过户。不过这种方式只适合考虑将房产留作自用或长期出租,而如果今后要出售,这种方式就不太适合了,未来所需面对的高额税费将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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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及责任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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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合同及其效力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虽具备合同双方主观意识,但仅仅只能作为临时约束或为了达成某一事签订的临时文本预购合同是可以选择放弃或者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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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网络犯罪的形式以及常见的类型
[律师回复] 1、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
二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
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
四是利用现代网络实施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五是利用现代网络这一载体,实施侮辱、诽谤、恐吓与敲诈勒索犯罪。
3、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低龄化在网络犯罪实施者中,青少年占据了很大比例。他们大多没有商业动机和政治目的,而是把犯罪行为看作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借此取得满足感。二监控管理及司法规定相对滞后目前,社会上有许多人对高新科技有一种盲目的迷信,以为一旦使用了高新科技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科学管理、达到高效率。而社会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高新技术不熟悉,对其特点、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对付它们。由于网络警察队伍年轻,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网警们的工作压力很大。因为网络犯罪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的,而网络上的东西又可以随时删除,犯罪证据很难采集。三侵害的目标较集中就国内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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