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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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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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一直以来都是离婚父母的心头大石,同时也是在离婚的时候不得不处理的事情。只不过由于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相关法律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抚养权问题的时候显得力不从心。关于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新婚姻法就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此时大家都已经清楚婚姻法中对子女抚养权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吧。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子女的年龄进行抚养权的判决,当然最后还是会以对子女生活成长更有利的条件作为抚养权判决的依据。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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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中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涉外婚姻中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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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抚养费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今家庭的离婚率很高,离异家庭的小孩没有劳动能力,需要父母支付抚养费来赡养。抚养小孩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最新婚姻法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如上所述,不仅规定了抚养费费用的内容,还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至于抚养费的数额,父母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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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抚养权归谁? 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想与对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 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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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涉外婚姻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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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孩子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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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子女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孩子生活费以离婚夫妻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也就是说,至少要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比如说,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为480元/月,北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00元/月,那么北京离婚孩子生活费的标准肯定要高于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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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和老公最近离婚了,孩子被判给了老公,想问一下婚姻法抚养费妻子应该出多少钱的抚养费?
[律师回复]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 特征、比较分析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
1、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
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网友咨询】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解答】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
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
(3)、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
(4)、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
(5)、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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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子女抚养?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文中的具体意见,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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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网友咨询】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解答】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
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
(3)、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
(4)、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
(5)、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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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抚养权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婚姻法对抚养费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今家庭的离婚率很高,离异家庭的小孩没有劳动能力,需要父母支付抚养费来赡养。抚养小孩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最新婚姻法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如上所述,不仅规定了抚养费费用的内容,还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至于抚养费的数额,父母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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