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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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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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口头合同其实指的就是双方的当事人通过电话等的口头形式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等的载体来表现合同的内容。而书面合同就是有载体呈现的合同。那么关于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口头合同其实指的就是双方的当事人通过电话等的口头形式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等的载体来表现合同的内容。而书面合同就是有载体呈现的合同。那么关于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在经营过程中,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时候也会出现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优劣,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上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口头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要采用书面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等。书面合同是只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能够将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明确地记载下来,有利于保证民事活动的安全。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书面合同时非常好的一种合同形式。建议公司企业,在经济交往中,能够订立书面合同的,一定不要偷懒。有了书面合同,在公司内部管理上也方便了许多,履行一份合同,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几个部门,生产、销售、仓库保管、财务结算等,可以根据合同设计管理流程,确保及时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及时收回货款,防止货款帐期过长,导致变成呆死帐。

口头形式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当面交谈或者电话交谈的方式确定的合同内容,这类合同简便易行,比较迅速的完成交易,只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的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困难,难以分清是非,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即时交易中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如果是长期的业务合作,也可以通过电话订立合同,但是后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工作。这样,这些工作的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

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较为复杂的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履行人员较多的合同等最好都要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对于能够及时履行,非常不方便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好也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证据。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合同管理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合同管理不是仅仅限于保管好合同,还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做好履行合同的监督工作,既要防止自己违约,又要及时发现对方违约的行为并给与足够的制止,确保合同实现签约目的。

根据上文可知,在公司订立比较重要的合同的时候最好是采用书面合同,这样可以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您在合同事务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您可以在律图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我们的律师会尽快的给您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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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可以口头毁约吗
在签了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不可以口头毁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无缘无故的毁约,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除了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之外,还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让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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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
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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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出租解除合同口头算吗?
店面出租解除合同口头也是算的,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上对于双方的一致意见是可以认定的,但当事人在作出口头解除劳动的情况下,是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合同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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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合同的成立是
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
第二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合同成立时,符合生效条件的同时生效。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则不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不成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四
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已成立合同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对无效合同而言,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是双方所希望实现的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而已。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以推定出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二:
1.意思表示一致;
2.标的合法。而合同生效却有不同的条件。合同法虽未作出合同生效的具体规定,却在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条款。以合同标的为例,没有标的为合同不成立,有标的但标的不合法,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判断的依据是事实,而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则要从价值的角度去判断,即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者归于无效,或者得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也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两者所体现的意志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构成的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同法》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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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亦称实质要件。结合《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其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其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而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即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其
一,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
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才是要约的主人,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才是有资格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
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相反,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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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是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如果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作出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后,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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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适用对象不同。判决书解决的是实体法律关系问题,如定罪量刑的部分裁定书主要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也解决一小部分实体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等。
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而裁定书可以有多个
3.其书写要求不同。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都有一定的规范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4.两者上诉与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书是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以内裁定书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以内。
所以判决书与裁定书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其共同点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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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合同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因口头协议无法举证,法院无从认定,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订立书面合同。《民法典》(起施行)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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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口头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然如果口头要约发出后,没有人承诺,那合同就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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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扶贫等社会公益。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应特别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税费政策各地存在差异。二;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双方应依约履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房屋前双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门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费,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可以附义务,而且亲属和非亲属赠与,不得随意撤销、营业税等税费也会不同,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如何分担。具有救灾,不适用前款规定。房屋赠与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如果你是受赠方最好做公证:一;同时。”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以减少日后因税费负担引发的讼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不同亲疏关系的亲属办理赠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明确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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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书面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而电子合同的订立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其身份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在网络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书面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书面合同复杂
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电子支付方式采用后引起的一些变化,在信息产品交易中,订约、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网上完成,会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履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a.履行中的救济措施
b.在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权利的行使问题
c.风险责任的界定
d.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等。
电子合同依托看不见却使连接更加紧密的虚拟空间,各种资源的勾兑更加快捷,交易的达成与合同的订立更有效率。
可靠的第三方平台可提供省时、省钱、省心的电子合同服务,采用严格的实名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先进的第三方取时、区块链防篡改技术,保障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传统的纸质合同必须以纸张为媒介,存储耗费空间,电子合同让合同管理更便捷。以一个汉字占用2个字节来计算,1M的虚拟容量可以容纳52万个字。如果以A4纸的最大容量计算,要装满1M汉字,至少要650张A4纸。
合同的订立方式,电子合同不论是发出要约还是发出承诺,都通过互联网化的方式来进行。要约方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或承诺的内容,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
纸质合同需要存档,存储调用繁琐,不方便。采用了电子合同,各种场景都能电子化方式实现,签章更便捷,随时随地,省略邮寄过程。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门头沟区店面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门头沟区店面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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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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