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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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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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首先可以写一个书面催告单,要求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依旧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将工程折价拍卖以获取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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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导致的法律纠纷相当常见,工程价款不到位还会导致施工方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又因拖欠工资产生新的纠纷,所以,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就需要解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那么到底该怎么解决呢?承包人享有怎样的权利呢?律图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相信对你会有所帮助。

一、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小编已经为你详细介绍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这些是追索工程价款最常遇到的情形,不同情形下索要工程款的方法不同,相信你一定有所收获。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帮助,欢迎使用我们律图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定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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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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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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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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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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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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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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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电子支票的支付流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电子支票的支付流程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消费者和商家达成购销协议并选择用电子支票支付。
(2)消费者通过网络向商家发出电子支票,同时向银行发出付款通知单。
(3)商家通过验证中心对消费者提供的电子支票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后将电子支票送交银行索付。
(4)银行在商家索付时通过验证中心对消费者提供的电子支票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后即向商家兑付或转帐。
电子支票的支付流程不是单一的,它和所要应用的电子支票系统密切相关。现举由卡内基·梅隆大学开发出的“Netbill”电子支票为例,介绍其网上支付流程。
(1)客户向商户请求正式的报价单,启动Netbill交易;
(2)在收到报价单请求后,商户定出价格,并返回报价单;
(3)如果客户接受所报价格,则应指示其支票簿向商户收款机发送购买请求;
(4)当收到购买请求后,收款机从商户应用中取出产品,并采用一个密钥来加密该产品。在计算出密码校验和后,将结果传送至客户支票簿;
(5)在收到加密信息后,支票簿验证校验和,随后,支票簿向商户收款机送回一份签名的电子支付定单。
(6)收款机对电子支付定单进行背书,然后将之发送至Netbill服务器。
(7)Netbill服务器在验证价格、核验和等符合规定之后,借记客户账户恰当的数额。Netbill服务器记录该笔交易并且保存一次性密钥的复制件,然后,再将包含有同意或拒绝信息的数字签名信息发送给商户。
(8)商户对Netbill服务器作出回答,如果同意,即同时将解密密钥发送给客户支票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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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不是应当支付利息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不是应当支付利息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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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申请支付令包含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支付令包含什么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支付令有哪些程序
一、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 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发出支付令。
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2、请求内容的审查。
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4、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因为建筑工程需要的工人专业能力不需要很强,很多没有知识的人都可以做,所以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作建筑工程的。在工程完成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支付工程款的,那么工程款应该怎么支付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工程款的内容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款申请流程 1、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印章)。 2、现场工程师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工程部经理核实工程质量和数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预算专员提交电子版的结算书(广联达软件),同时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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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如何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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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不支付劳务分包的工程款,属于在建工程,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房地产行业的运作过程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施工单位要靠着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会引发劳资纠纷,那么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怎么办?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完善施工合同条款。一些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是,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例如,对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用条款就没有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该重视合同签证管理。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如果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合同,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三)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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