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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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权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很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权利人失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利益。
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是什么?

合同债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那么关于合同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是什么?相信这是大家所不了解的。在下文中,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关于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权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很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表面看,这似乎对权利人非常不公平,然而,“在具体情形下,如果诉讼时效对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失去本来并无瑕疵的请求权,这也是关系人必须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价;因为如果不是权利人对请求权行使置若罔闻,诉讼时效本无由发生,所以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价,也难说严酷。”一旦权利失效,那么权利人将丧失何种性质的实际权益呢?中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也即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然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推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最一般的效果是:权利人失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利益。对此之具体解释,在国学理则存在分歧,一些学者主张诉权消灭主义,即理解为: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其实体本身虽然存在,但请求权人的诉权归于消灭。根据这种理解,当事人的起诉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应对起诉直接驳回,而不是依义务人是否主张时效利益而定。1999年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似乎采取了这种理解,一向依职权积极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无须义务人主张就驳回请求权人的起诉,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在请求权之外,是否存在分离的诉权是值得怀疑的,因而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如果义务人主张实效抗辩,其起诉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则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胜诉。据此,法院无权也不应该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同时,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明示,并且由于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是抗辩权,其当然可以放弃,只不过在时效利益属于多人时,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一人抛弃,其影响不及于他人而已。

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即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担保法》第52条、74条、88条也仅概括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时消灭。实务中,对主债权因时效期间经过是否导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消灭尚存争议。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思,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不宜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消灭。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关于合同债务方面的其他内容。小编建议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或者直接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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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呀诉讼过程中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在诉讼过程中债券关系能不能转让?如果转让了其法律效力是否对外生效?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1、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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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3年诉讼时效,就是53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如果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6.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比如:借款合同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7.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也称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才又接着计算。
8.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者向“”或者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债务存在,即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从注时开始重新计算3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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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之后,又拿到对方录音,承认债务,录音证据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录音有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一般就有用,就算诉讼时效过后,也同样具备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此外,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扩展资料:录音证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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