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那么关于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是什么?相信这是大家所不了解的。在下文中,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关于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权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很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表面看,这似乎对权利人非常不公平,然而,“在具体情形下,如果诉讼时效对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失去本来并无瑕疵的请求权,这也是关系人必须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价;因为如果不是权利人对请求权行使置若罔闻,诉讼时效本无由发生,所以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价,也难说严酷。”一旦权利失效,那么权利人将丧失何种性质的实际权益呢?中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也即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然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推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最一般的效果是:权利人失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利益。对此之具体解释,在国学理则存在分歧,一些学者主张诉权消灭主义,即理解为: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其实体本身虽然存在,但请求权人的诉权归于消灭。根据这种理解,当事人的起诉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应对起诉直接驳回,而不是依义务人是否主张时效利益而定。1999年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似乎采取了这种理解,一向依职权积极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无须义务人主张就驳回请求权人的起诉,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在请求权之外,是否存在分离的诉权是值得怀疑的,因而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如果义务人主张实效抗辩,其起诉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则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胜诉。据此,法院无权也不应该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同时,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明示,并且由于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是抗辩权,其当然可以放弃,只不过在时效利益属于多人时,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一人抛弃,其影响不及于他人而已。
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即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担保法》第52条、74条、88条也仅概括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时消灭。实务中,对主债权因时效期间经过是否导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消灭尚存争议。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思,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不宜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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