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通常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经过提炼、提纯等方式制作成毒品。在我国,这样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在我国各地区关于制造毒品的情况不同,而各地具体规定的量刑标准也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杭州市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1. 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相当数量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由于现实中毒品的种类比较多,而针对不同的毒品种类,各地规定的量刑还是有一定的差异。以上内容就是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适用范围是整个浙江地区。要是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一下律图的在线律师,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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