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理,其实也就是对此罪的量刑处罚问题。这在《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对于普通人来讲应该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对信用证诈骗罪是如何处理的,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一、对信用证诈骗罪处理是怎样的
对于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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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认定
1、主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
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2、客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证。
(2)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3)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加以改变后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必须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使用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及还需要附随的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本条所说的“使用”,包括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或者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他人伪造、变造后供自己使用几种情况。
(4)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如行为人利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在对信用证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时,我们要知道具体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因为法律上对不同主体犯此罪时的量刑处罚不同。如果被控信用证诈骗罪的话,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忙,这样才能比较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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