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办理抚养权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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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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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哪里办理公证,一般是到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办理。当然,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协商的公证处办理公理。抚养权公证其实并不影响抚养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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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抚养权既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有时候父母为了增加抚养权的信服力,会选择到公证处办理抚养权公证。那么,在哪里办理抚养权公证呢?下面,律图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那么我们应该到哪里去办理公证呢?即如何确定公证的管辖问题。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受理公证事务的职责划分与权限分工。公证管辖可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域的公证处之间按其辖区受理公证事项的权限分工。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协商管辖是指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或公证处协商确定管辖。《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 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类或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授权,可以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公民代为行使公证职责。《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行政机关指定某类或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所以,在哪里办理公证,一般是到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办理。当然,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协商的公证处办理公理。抚养权公证其实并不影响抚养权的存在。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图网站的律师询问,我们有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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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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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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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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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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