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是什么意思,解聘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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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聘是指聘任双方解除聘约的行为。具体就是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1、以事实为依据。2、体面。3、坚决。勇敢地表达企业的立场,不要拐弯抹角。4、迅速。辞退决定一旦做出,就应坚决实施。最忌讳信息已传出,但人力资源部门却无相应行动,尤其是对待有不轨行为的员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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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顾名思义就是指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聘用关系,从此之后双方再没有关系。那么法律上对解聘是这样规定的吗?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接下来,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解聘是什么意思,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解聘是什么意思

解聘是指聘任双方解除聘约的行为。具体就是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聘原则有哪些

1.以事实为依据。

解聘人员要有理由,那种随便处置员工的企业永远得不到全心全意为企业着想的员工。只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使被辞退员工心服口服,其他的员工也不会受到影响。

2.体面。

现代化的今天,是一个双赢的时代,在辞退员工时,也应充分考虑被辞退员工的体面,减少因被辞退而给其带来的不快,同时也减少了对企业潜在的威胁。

3.坚决。

勇敢地表达企业的立场,不要拐弯抹角。

4.迅速

辞退决定一旦做出,就应坚决实施。最忌讳信息已传出,但人力资源部门却无相应行动,尤其是对待有不轨行为的员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三、解聘功能

1、解聘可以优化员工组合。

有一部分闲置或是与工作岗位不相称的员工在每个企业都会有,如果长时间不能对他们加以使用,就会让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要在企业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就要把一些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淘汰下来,这样才会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企业的员工队伍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所以,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不仅要清醒地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掌握用人的技巧,还要学会通过合理的淘汰机制提高效能。

2、解聘可以使员工更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有些员工的被迫解聘,无疑会从反面刺激那些墨守成规和不思进取的员工,他们将因此产生危机感,从而更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都会进一步提高。

经过以上内容阐述,我们清楚的知道解聘是什么意思。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解聘其他方面的知识,解聘的原则和解聘的功能。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相关的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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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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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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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朋友的妹妹现在在一家私企做人力资源顾问,所以想要问问谁知道关于聘用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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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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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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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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