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中止的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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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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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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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继承诉讼活动的时候,很可能出现继承诉讼中止的情况,很多当事人继承权诉讼中止的时候不知所措,怕万一拖到太久,继承权不能实现怎么办。那么,律图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继承诉讼中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继承诉讼中止的分析

(一)继承诉讼中止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只有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确定继承人有时很复杂,甚至会发生争议,如果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时间,应当中止诉讼。如果继承人能即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不中止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就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承受人没有确定前,应当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互相有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审结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现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还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参军或者调动工作后,还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继承诉讼中止还是有很多情形的,中止后可以在情况发生结束后继续进行讼诉。原来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并对诉讼承担人有约束力。所以,大家对继承诉讼还有其他疑问的,小编建议去律图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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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产继承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对于房产继承析产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后还可以向直接提讼解决。但继承纠纷不能申请仲裁,因此在发生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时,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1)办理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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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产继承可以用析产去继承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依据最高的司法解释,发生遗产继承,一般是先析产再继承。
父亲留下的房产(因为没有明确说明,我们按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一半的产权属于母亲所有,剩下的一半产权才是遗产。
若母亲建议直接将房产名字改为孩子的名字,那么说明母亲将自己的一半产权无偿赠与了孩子,赠与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而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
房产的过户,无论是交易、继承还是赠与,都要产生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产权登记费、房产评估费、公证费(继承一般都会有,买卖不一定)等费用。交易和赠与还要多交上面提到过的契税。如果是交易的话还涉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一缴费的项目综合来看,法定继承是交税费项目最少的,其次是赠(但要看情况,具体计算才行,有时实际最终金额买卖反而比赠与交的金额少),买卖缴的税费项目最多。
对于本案来说,最省钱的办法就是按照继承,变更产权人为孩子和母有。赠与和买卖都会增加额外成本,具体哪个更少需要实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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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案例分析
[律师回复] 中国人小林与日本人小山村1982年结婚在日本从事房产生意,1998年到深圳发展并设立公司。2001年该夫妻又到英国从事服装贸易,并定居英国,有住所。2004年小林回国探亲遭遇车祸身亡,小山村准备继承遗产。已知死者财产:日本房产可值200万美元,深圳存款500万美元,英国不动产值100万美元,动产20万美元。小林父母仍健在。英国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与英国相同;日本冲突规则:继承适用死者的本国法。英国法规定,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国法规定,妻子与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日本法规定,妻子为没有其他顺序继承人时的继承人。法律问题:原告在何国可获得较多遗产妻子作为原告1适用中国和英国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适用日本法和英国法,即日本的房产妻子没有;英国的房产妻子继承即价值100万

2)动产适用住所地英国法520万妻子继承共计620万2适用日本冲突规范:适用本国法中国法:820万的一半归妻子;另一半由妻子与小林父母均分=410万+136.7=546.7据此在中国或英国对原告有利涉外继承怎样处理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用外国法律。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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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予以保护。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事实的发生和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是同时的。诉讼时效期限就应当从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在侵犯事实发生之后,继承人过了一段时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就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而不应当从侵犯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既然继承人还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根本就不可能向人民提讼,行使其请求权。如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其中一个继承人隐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清理和分割遗产时没有发现,而在继承结束了以后才发现。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法定继承人才发现遗嘱是遗嘱人在受到欺骗、胁迫的情况下设立的,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是遗嘱继承人发现遗嘱是被人篡改过的,他因而少继承了遗产。至于那些刚出生在不久的婴儿,只有在他们长大懂事以后,有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确实是受到了侵犯,才可能行使请求权。因此,应该把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起算日。2.从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自继承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诉讼时效。这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从哪一天开始,并不完全决定于继承人自己知道权利被侵犯事实的表示。继承人是否知道,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必须作具体分析,这要根据客观事实来确实继承人是否应当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首先,在客观事实上,凡是存在着足以能够使继承人知道侵权事实的条件和可能性,而不是使继承人确实不可能知道的,就应当确认继承人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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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区别开来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纠纷时,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如果在调处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于区分各个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于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二)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系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取得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三)应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财产,其所有权属于父母,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分割的份额上适当考虑多分。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对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适当多分,同时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应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区别开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但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因离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的原则。
(五)应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与原则予以处理。
(六)应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区别开来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分与不可分之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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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价补偿。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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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分析是什么,家产分析和法定继承家产的区别
[律师回复] 本文主要介绍了分家析产纠纷以及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一)应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区别开来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纠纷时,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如果在调处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于区分各个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于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二)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系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取得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三)应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财产,其所有权属于父母,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分割的份额上适当考虑多分。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对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适当多分,同时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应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区别开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但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因离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的原则。
(五)应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与原则予以处理。
(六)应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区别开来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分与不可分之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意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的价金。
3、作价补偿。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什么叫分析家产,法定继承家产和公积金家产分析
[律师回复] 本文主要介绍了分家析产纠纷以及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一)应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区别开来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纠纷时,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如果在调处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于区分各个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于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二)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系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取得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三)应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财产,其所有权属于父母,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分割的份额上适当考虑多分。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对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适当多分,同时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应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区别开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但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因离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的原则。
(五)应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与原则予以处理。
(六)应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区别开来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分与不可分之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意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的价金。
3、作价补偿。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关于涉外继承案例分析我国涉外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中国人小林与日本人小山村1982年结婚在日本从事房产生意,1998年到深圳发展并设立公司。2001年该夫妻又到英国从事服装贸易,并定居英国,有住所。2004年小林回国探亲遭遇车祸身亡,小山村准备继承遗产。已知死者财产:日本房产可值200万美元,深圳存款500万美元,英国不动产值100万美元,动产20万美元。小林父母仍健在。英国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与英国相同;日本冲突规则:继承适用死者的本国法。英国法规定,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国法规定,妻子与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日本法规定,妻子为没有其他顺序继承人时的继承人。法律问题:原告在何国可获得较多遗产妻子作为原告1适用中国和英国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适用日本法和英国法,即日本的房产妻子没有;英国的房产妻子继承即价值100万

2)动产适用住所地英国法520万妻子继承共计620万2适用日本冲突规范:适用本国法中国法:820万的一半归妻子;另一半由妻子与小林父母均分=410万+136.7=546.7据此在中国或英国对原告有利涉外继承怎样处理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用外国法律。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l)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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