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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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证据的类型是非常多的,如书证物证,还有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作出的一种文书,也是证据 一种,那么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对于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

二、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 “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

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鉴定意见对是否属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还是存在争议的,因为鉴定意见如果能直接证明的就可以是直接证据,反之亦然。当然,证据的范围还是挺广的,但是最重要的是注意证据的来源。所以,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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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照片属于书证,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5、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8、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法律规定照片属于哪些证据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规定照片属于哪些证据种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照片属于书证,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5、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8、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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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1、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主体不具有鉴定人资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特定人员作出。特定人员必须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虽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其为鉴定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依法登记、在一定的鉴定组机构中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鉴定人分为以下三种:
(1)在公安司法机关内专业设置的从事专职鉴定的人员;
(2)在公安司法机关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
(3)临时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后,仍然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人。例如精神病医生。而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不属于上述三种人中的任何一种。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警察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作出的认定书更加符合真实情况。正如要求法官、检察官具有一定的资质资格一样。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大多又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成为证人,但这并代表着侦查人员亦可以成为该案件的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
2、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同于鉴定意见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事故形成原因
在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中,交通警察先列举事故证据,再写根据事故证据得出“鉴定意见”。作出此“鉴定意见”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其他关于伤情、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整个证明过程与真正的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差异。鉴定意见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的意见,不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无法作出。而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正常人亦能够分析,只是分析结果可能没有具有经验的交通警察那样更符合事实情况。
(6)事故认定责任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认定结果决定了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特点。交通警察认定当事人负何种责任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规范交通行为而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是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中必然存在主观意识。而鉴定意见必须以一定的科学成果、客观规律或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不以人的主观意识而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条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主观对“逃逸行为”的负面评判,为了遏制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不论事故原因,只要有逃逸行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与鉴定意见依据的客观性是不相符的。
3、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性质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其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也有人认为其只是就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立法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发生变化,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从30日到3日的异议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在弱化,且上一级机关也对认定书也具有法定职权,同时过了该期限,当事人无法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而在鉴定意见中,对于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单位与原鉴定单位之间必然不是行政上的从属关系,且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只要在生效判决前即可。无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都不是鉴定意见.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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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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