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及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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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1、一级资质标准;2、二级资质标准。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1、一级资质标准: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二级资质标准: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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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及标准是怎样的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分为十三类,其具体标准、等级分别如下: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

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中级工等级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砌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抹灰工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抹灰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具有5年以上石制作经历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石制作工人不少于10人。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石制作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油漆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油漆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

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近3年中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肘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正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混凝土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水暖、电工及管道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镀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级金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钣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

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线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架线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以上就是小编归纳的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核的时候会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及标准国家都有具体的规定,企业应该根据自己所在的行业标准,做好每年的资质审查,保证企业的发展,如果还有问题需要了解,建议到律图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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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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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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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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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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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都有哪些等级标准?
[律师回复]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具有的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二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七十、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须知:41:51
(一)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建建[2001]25号)中规定的条件。
(二)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1、新成立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到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准备申请表准;
3、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核查所报材料原件(市区内企业直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核查所报材料原件);
4、对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网上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天;
5、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6、主管领导审批;
7、将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三)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时限
1、二级及以下专业类企业资质每年每度审批两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将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60天内完成。省建设厅受理各市申报资料的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上旬和11月上旬;市建设局受理申报资料时间为5月上旬和10月上旬。
2、二级及以下总包类企业资质每年度审批一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将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60天内完成。省建设厅受理各市申报资料的时间为每年度的8月上旬;市建设局受理申报资料时间为7月上旬。
3、劳务类各企业资质每两个月受理一次,省建设厅受理各市申报材料并审批的时间为随时受理;市建设局受理申报资料时间为随时受理。
4、申报一级和特级资质的企业按建设部时间要求申报资质。
(四)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要求新成立企业申报资料内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
2、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含正副本全部内容);(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5)企业所租赁的经营场地的产权证;(
6)企业章程;

7)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8)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9)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升级企业申报资料内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新成立企业资料提供外,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原件)
3、资料份数县(市)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升一级及特级资质企业一式五份)市区内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升一级及特级资质企业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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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lt;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gt;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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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律师回复]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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