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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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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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要是因为政府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都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行政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具体有哪些了。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若你不知道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的话,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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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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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案子怎么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的案子怎么立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五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状。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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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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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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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
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仅仅规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但实际中完全会出现管辖权异议、举证中止等情况,另外就算没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现,最终开庭审理日期还要有法院进行确定,一般法院不至于无故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申请诉讼,当事人要有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件,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是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的,并告知驳回的理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进行立案然后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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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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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诉讼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应对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诉讼立案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件的与受理,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以下是相关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法律、法规对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不履行的,提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第四十九条 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五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状。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人民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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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通常是必须存在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的案件,以下是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的问题的相关内容整理,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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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调解能不能成立诉讼范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调解程序的启动。对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应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人民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后提出建议。
2、调解程序的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判的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且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情,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而保证调解的合法与公正。
3、调解的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中,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这点应与民事诉讼相区别。如果在诉讼伊始,原告与之间的矛盾异常激烈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会使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中进行。
4、调解的次数与时限。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应对调解的次数作出限制。为了与调解的阶段相协调,调解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进行,但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调解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范围内。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做出判决。
5、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客和标准。由于诉讼上的调解是行政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对其权限处分的结果。故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法官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无误的,应制作调解书。由于经过了调解过程,原告已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放宽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6、调解书的效力。鉴于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调解的反悔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以增强其责任感,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审查认可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7、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的结案方式。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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