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6-09
浏览10w+
江丽春律师
江丽春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91人
专家导读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或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虽然很多合同在成立的当时就会生效,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那么实践中该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这里主要为您介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时间。

(1)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2)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因此造成了签字盖章的时间的不同,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呢?(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规定,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法)正式稿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合同的成立问题,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当事人协议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

针对不同类型的话,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成立时间不同,有的是在双方签字之后成立,而有的则是在交付了标的物之后才能成立,因此各位一定要注意不同的情况。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3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一键咨询
  • 160****56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6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7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6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1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0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6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5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7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8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律师回复]
一、合同成立地点如何确定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某些方式的合同成立上因采取不同的原则而使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有所不同。在以信件与电报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在英美法,由于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因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发信人所在地,承诺生效的地点又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而在大陆法,由于承诺生效采用送达主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因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一般来说,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书从签字或者盖章时起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可以约定吗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作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要确保一个信息系统的地点决定性因素,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而且发端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该款的规定只是在法律事实上确立一种不容反驳的推定,当另一项法律(如有关合同订立或法律冲突的法律)要求确定一项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时,即可使用这种推定。在示范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在计算机传输的范围之外(如在使用电报或电传时),区分一项数据电文的推定收到地点与该数据电文按收到时间实际到达的地点是不合宜的。因此,这项规定的范围只包括数据电文以计算机手段的传递。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国现在确立了独立人格权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现在我国确立了独立的人格权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问题解答如下, 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案情
2003年10月20日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约定赵某先行向房地产公司交付现金
1.5万元作为购买梦园小区内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另约定赵某于交付定金之日起10日内与该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否则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赵某于签定确认书当日交付了定金6000元,赵某承诺3日内补交剩下的9000元。10月22日赵某看中了其朋友预低价出手的一栋复式楼,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既未补交余下的9000元定金,未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购买合同。后因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6000元未果,赵某遂向提讼。针对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开发公司签定的确认书不是合同,违反它并不构成违约,而我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只适用违约性定金,故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开发公司无权占有6000元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定的确定书是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正式签定购房合同现而设定的。双方在确认书中进行了约定并实际交付了定金色,该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赵某违反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开发公司有权根据有效的立约定金的约定。拒绝返还定金。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在担保诉讼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如何认识定金的问题,本案就涉及立约定金是否适用的问题。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之前为担保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主合同成立之前交付,它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它也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故拒绝签定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亦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上述法中规定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不同于立约定金)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也持续升温,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立约定金。在正式签定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商品房开发商签定确认书或其他性质内容相似的文书,由购买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这种定金既为立约定金。
尽管现行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约定金,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立约定金的认定。因为
首先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约定,此亦为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
其次作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需承担先契约义务立约定金可以作为担保当事人履行先契约义务的一种形式,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约定立约定金。人通过认购,订立,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定购房合同而自愿达成的协议,“确认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虽然本案中赵某只实际交付定金6000元,但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这并不影响本案中定金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赵某违反了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立约定金能怎么正确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案情
2003年10月20日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约定赵某先行向房地产公司交付现金
1.5万元作为购买梦园小区内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另约定赵某于交付定金之日起10日内与该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否则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赵某于签定确认书当日交付了定金6000元,赵某承诺3日内补交剩下的9000元。10月22日赵某看中了其朋友预低价出手的一栋复式楼,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既未补交余下的9000元定金,未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购买合同。后因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6000元未果,赵某遂向提讼。针对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开发公司签定的确认书不是合同,违反它并不构成违约,而我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只适用违约性定金,故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开发公司无权占有6000元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定的确定书是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正式签定购房合同现而设定的。双方在确认书中进行了约定并实际交付了定金色,该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赵某违反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开发公司有权根据有效的立约定金的约定。拒绝返还定金。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在担保诉讼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如何认识定金的问题,本案就涉及立约定金是否适用的问题。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之前为担保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主合同成立之前交付,它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它也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故拒绝签定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亦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上述法中规定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不同于立约定金)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也持续升温,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立约定金。在正式签定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商品房开发商签定确认书或其他性质内容相似的文书,由购买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这种定金既为立约定金。
尽管现行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约定金,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立约定金的认定。因为
首先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约定,此亦为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
其次作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需承担先契约义务立约定金可以作为担保当事人履行先契约义务的一种形式,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约定立约定金。人通过认购,订立,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定购房合同而自愿达成的协议,“确认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虽然本案中赵某只实际交付定金6000元,但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这并不影响本案中定金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赵某违反了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提存成立时间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成立时间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存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应当认定提存成立。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人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此外,《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该条文对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期限是除斥期间,提存成立时间即是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期限计算的起点。提存物自提存成立之日起经过5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一)确定提存成立时间的意义
标的物的提存成立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可以平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对债务人导致的不利后果。避免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而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的状态一直持续存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立约定金该怎么正确适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案情
2003年10月20日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约定赵某先行向房地产公司交付现金
1.5万元作为购买梦园小区内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另约定赵某于交付定金之日起10日内与该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否则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赵某于签定确认书当日交付了定金6000元,赵某承诺3日内补交剩下的9000元。10月22日赵某看中了其朋友预低价出手的一栋复式楼,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既未补交余下的9000元定金,未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购买合同。后因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6000元未果,赵某遂向提讼。针对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开发公司签定的确认书不是合同,违反它并不构成违约,而我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只适用违约性定金,故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开发公司无权占有6000元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定的确定书是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正式签定购房合同现而设定的。双方在确认书中进行了约定并实际交付了定金色,该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赵某违反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开发公司有权根据有效的立约定金的约定。拒绝返还定金。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在担保诉讼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如何认识定金的问题,本案就涉及立约定金是否适用的问题。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之前为担保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主合同成立之前交付,它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它也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故拒绝签定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亦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上述法中规定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不同于立约定金)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也持续升温,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立约定金。在正式签定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商品房开发商签定确认书或其他性质内容相似的文书,由购买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这种定金既为立约定金。
尽管现行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约定金,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立约定金的认定。因为
首先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约定,此亦为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
其次作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需承担先契约义务立约定金可以作为担保当事人履行先契约义务的一种形式,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约定立约定金。人通过认购,订立,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定购房合同而自愿达成的协议,“确认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虽然本案中赵某只实际交付定金6000元,但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这并不影响本案中定金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赵某违反了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提存成立时间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提存成立时间能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应当认定提存成立。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人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此外,《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该条文对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期限是除斥期间,提存成立时间即是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期限计算的起点。提存物自提存成立之日起经过5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一)确定提存成立时间的意义
标的物的提存成立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可以平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对债务人导致的不利后果。避免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而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的状态一直持续存在。
提存成立时间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存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应当认定提存成立。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人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此外,《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该条文对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期限是除斥期间,提存成立时间即是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期限计算的起点。提存物自提存成立之日起经过5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一)确定提存成立时间的意义
标的物的提存成立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可以平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对债务人导致的不利后果。避免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而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的状态一直持续存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自然是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操作,否则即使有订立了合同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而这显然是对当事人不利的。一般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会生效,因而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会比较重要,那么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那么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本文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呢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合同成立达迟延。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 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合同成立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应该如何订立遗嘱才正确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订立遗嘱才正确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订立遗嘱才正确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不放心,可以立公证遗嘱。立完遗嘱送公证机关(需要交纳公证费)即可,不用请律师。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合同订立的时间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订立的时间能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合同明确标明了签订日期,则以该日期为准;
2、如果合同没有标明,以合同当事人实际签字日期为准;
3、如果当事人并非在同一天签字,以最后一个当事人签字时间为准。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守法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4、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么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那么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本文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呢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合同成立达迟延。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 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合同成立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树立正确的诉讼证据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顾名思义是指证明事实的根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证据的属性又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  正确认识证据“三性”,确立科学证据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特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能否对待证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  确立科学的证据观,就是要摆脱对证据盲目求多、一味求大的认识误区;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构成统一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准确围绕“三性”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围绕证据的“三性”,排除干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取得完整全面的证据,是执法办案的灵魂。
离婚后直接抚养权怎样确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直接抚养权怎样确立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