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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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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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职务侵占罪,而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规定。那么对于这样的犯罪,侦查机关是谁呢?即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

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例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对于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为各地的人民检察院。而我国规定的职务犯罪,也主要被划分为了三大类,这些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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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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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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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别关注:询问未成年证人,也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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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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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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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在侦查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在侦查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要求?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进行。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违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别关注:询问未成年证人,也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在侦查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在侦查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要求?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进行。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违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别关注:询问未成年证人,也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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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包括哪些环节?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包括立案材料接受,审查,立案及刑事侦查和侦查终结等环节,对于群众的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当事人,下面启动刑事侦查,办案人员要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收集犯罪证据,符合移送条件的,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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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在侦查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要求?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进行。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违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别关注:询问未成年证人,也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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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的侦查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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