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顾名思义即毒品犯罪案件,它是指具有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等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构成要件的罪行,因为毒品犯罪多环节,多形态,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也一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针对贩毒案由谁主审之管辖问题,律图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贩毒案由谁主审管辖问题之“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范围
由于不少毒品犯罪往往包括走私、制造、运输、贩卖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不同地域,而且毒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参与犯罪的多个被告人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区。因此,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但是,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有必要根据刑诉法管辖规定,结合毒品犯罪特殊情况,对“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作进一步解释。即“犯罪地”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也可以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贩运毒品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二、贩毒案由谁主审管辖问题之跨区域毒品案件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司法机关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应当报请其上级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贩毒案由谁主审之管辖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当事人有此类犯罪行为,自身并不能明确界定主审机构、管辖地等重要问题。为了争取保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应委托律师为其界定管辖机构,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力做到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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