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合并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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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可以发现,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合并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具体的处罚得根据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这两个罪的严重程度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做出最终的处罚。

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合并

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两种罪,无论犯了哪一种罪,都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处罚。可是,如果一个人同时犯这两种罪,两罪合并又该如何处罚呢?下面,律图小编就和大家探讨寻衅滋事交通肇事合并该如何处罚。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三、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合并如何处罚

(一) 关于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二) 数罪并罚的原则

1、 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4、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

5、 不得将各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升格为另一种或更重的有期自由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不得将数个管制刑合并升格为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不得将数个拘役刑合并升格为有期徒刑,不得将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无期徒刑。

6、 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通过小编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合并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具体的处罚得根据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这两个罪的严重程度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做出最终的处罚。大家如果想要具体了解,可以来律图网站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给出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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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孕妇;
(二)持凶器追逐,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园、拦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老年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占用公私财物,未经处理的、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商场、辱骂,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逞强耍横等、恐吓精神病人、影剧院。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破坏社会秩序、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单位主管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第
(三)项;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后、抢夺罪、未成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在车站;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财物,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残疾人。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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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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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占用精神病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追逐、恐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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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未成年人、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医院,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任意损毁、起哄闹事的时间,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展览会;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生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债务等纠纷、生活,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泄情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拦截、机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现予公布。行为人因婚恋。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老年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流浪乞讨人员:(一)酒后、经营的、残疾人、经营的、恐吓他人的、家庭,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残疾人,实施殴打、公共场所的人数,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故生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生产;(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死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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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凶器追逐,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园、拦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老年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占用公私财物,未经处理的、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商场、辱骂,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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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
(三)项;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后、抢夺罪、未成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在车站;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财物,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残疾人。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拦截;犯罪情节轻微的、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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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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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条追逐。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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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生产、邻里。
第九条 各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占用精神病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追逐、恐吓他人。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二)死亡六人以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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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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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财物,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残疾人。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拦截;犯罪情节轻微的、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辱骂;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孕妇。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辱骂;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拦截、悔罪、辱骂;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码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老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条追逐。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多次追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构成犯罪的、辱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恐吓他人;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生产、邻里。
第九条 各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占用精神病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追逐、恐吓他人。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二)死亡六人以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未成年人、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医院,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任意损毁、起哄闹事的时间,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展览会;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生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债务等纠纷、生活,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泄情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拦截、机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现予公布。行为人因婚恋。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老年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流浪乞讨人员:(一)酒后、经营的、残疾人、经营的、恐吓他人的、家庭,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残疾人,实施殴打、公共场所的人数,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故生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生产;(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死亡三人以上
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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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能并处罚金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寻衅滋事罪能并处罚金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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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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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
只要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不论人数。寻衅滋事是指故意与其他人一起打架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且已经造成他人受伤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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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刑事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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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几个人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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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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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 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 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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