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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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2、会见时间:星期1、3、五的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会见。
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有什么内容

一、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另外,对于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的人工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婚生子女关系,可见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将行使探望权的父母范围扩大到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从而与《民法典》中抚养教育的父母范围保持一致。

二、探望权有哪些内容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男女离婚,结束的是夫妻之间的关系,但父母子女之间给予血缘存在的关系是不能隔断的,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除此之外,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呢?实际上,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能够享有一定的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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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
现实中,出现女方带着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情况比较多,而此时最为继父,其实也是会跟配偶一起履行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的。那日后要是他们离婚的话,作为继父享有探望权吗?具体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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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探望权执行的相关内容有什么?因为他有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你好,我最近在跟男方谈离婚的事项,对这个探望权主体的意思不是很明白,请问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另外,对于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的人工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婚生子女关系,可见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将行使探望权的父母范围扩大到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从而与《婚姻法》中抚养教育的父母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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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离婚父母的重要权益,源于离婚协议或法律裁决,旨在保障他们对子女的情感联系。即使不直接抚养,非直接父母也有探视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可推卸。探望方式和时间可通过协商或司法机关决定,阻挠探望将被视为违法。离婚后,权利义务持续,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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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哪个享有探望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谁没有得到抚养权谁就有探望权,父母对自己孩子都是有探望权的。
享有探望权,不论父母双方离婚后哪些人有探视权,子女都有权利要求与自己的父母见面。
1、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
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
(1)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2)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
3、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4、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做出具体的判决。
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也是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的问题,就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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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对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内容。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探望权的客体。它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所处的某种特定地位,这种地位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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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一方再婚后是否仍享有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
[律师回复]
一、《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关于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一方再婚仍享有探望权。
二、如何行使探望权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提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判决确定。人民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法律也有规定:探视权可以暂时被限制中止。父或母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请求人民中止其探视孩子的权利。比如: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吸毒行为、或者探视孩子时有虐待孩子行为等。在中止探视孩子的是由消失后,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恢复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这里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探视权的判决、中止、恢复,都是在当事人向人民提讼之后人民作出判决,人民不能主动介入当事人的探视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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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有规定探望时间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探望权有规定探望时间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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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又再婚享有探望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又再婚能不能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又再婚是享有探望权的,《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二)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
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提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判决确定。人民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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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一下,答案概括一下
[律师回复]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探望权
  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 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上述即为离婚后子女探望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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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2、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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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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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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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的人工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婚生子女关系,可见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将行使探望权的父母范围扩大到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从而与《婚姻法》中抚养教育的父母范围保持一致。
探视权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给抚养费不让探视吗?
这是两个问题,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使用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也就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权利。支付是另一方的义务。
对于探视权的主题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否则诉讼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是败诉。也就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必须给探视权的。
二、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两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三、探视权内容有哪些?
(一) 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二) 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三) 探望权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四)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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