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担保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2、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
(1)被担保的债权不同。
本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
(2)当事人不同。
在本担保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而在反担保中,担保权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而是本担保中的担保人,并且该担保人不能是主债务人,只能是第三人。
(3)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
本担保与主债权关系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本担保责任;而反担保是从属于本担保的,而不从属于主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
本担保既是法定的,又可以是约定的,并且本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而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并且并非只要有担保的存在就可以设定反担保。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上文就是反担保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反担保作为一种约定,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留置权也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债权,而不是主债权。大家如果在反担保留置权方面还有疑惑,可以咨询律图的律师,他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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