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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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由交警部门作出一个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对于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出现当事人不服的情况。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救济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般都会及时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检查、拍照、绘图,随后会在弄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作为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比较客观、可信的,但也不排除因交警未及时到达现场,未充分了解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未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本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处理即可。

其次,普通程序则需两名交警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一)申请复核的期限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不能申请复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推翻

在提出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但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注意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摄像探头等等,以便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但由于法官并非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是不会轻易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的。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各位不妨参考一下。法律规定,此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其实也就是重新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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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
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
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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