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婚注意事项有哪些?需要避免哪些不良心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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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婚同居当慎重2、透过表面知对方3、自尊是再婚的基础4、不让“对比”影响再婚5、如何向儿女开口讲6、再婚切忌“短平快”。怀旧心理、自卑心理、自私心理失望心理。
老年再婚注意事项有哪些?需要避免哪些不良心理?

一、老年再婚注意事项有哪些?

1、未婚同居当慎重

据悉,老年再婚的稳定率很低:在天津,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高达70%;在上海老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高达50%。因此,一些老年人认为,不领证“比较自由”,万一双方“没感觉了”,分手会比较简单。但是未婚同居不为法律所认可,其间如果当事双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老年人不考虑婚姻,只谈恋爱,那是个人的自由;如果考虑婚姻却未婚同居,则应慎重。

2、透过表面知对方

再婚者除财产、儿女等问题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详细情况是必须了解清楚的。有些老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不是不很了解,在一方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老人之间一旦亲密接触,就有可能因相互传染而患病。举例说,结核病通过飞沫即可传染,老年人由于自身抗病能力弱,所以是易感人群,应引起警觉。

3、自尊是再婚的基础

中老年人再婚,感情基础欠缺,极容易怀旧、彼此猜疑,另外,由于经济因素,你有钱就和你过,没有钱就“拜拜”的现象很普遍,很少有同甘共苦的。

中老年人再婚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这对今后的生活会有保障作用,是必须的,但是不可以因为条件而放弃自尊,要想使自己的晚年真正幸福,就要打好再婚的感情基础。中老年人再婚后还应有意识地发现和欣赏对方,缺乏这一点,互相之间就只剩下彼此利用的价值了。

4、不让“对比”影响再婚

丧偶的老年人再次恋爱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拿眼前的对象与过去的老伴相比。为此我们提出了可以避免“对比”的办法:一是直面生活,双方在有矛盾时应就事论事,不对过去的事和物做广泛联想;二是改变思维模式,即使遇到不快,也要学会用新人的优点和旧人的缺点相比对;三是注意不去触动各自心理上的敏感点,例如双方条件的优劣问题、彼此间的信任问题,特别是老年人竭力回避或厌恶的事情。

5、如何向儿女开口讲

老年人再婚,应该与儿女坦诚相见,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告诉他们,与他们在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如果担心子女提出异议,可以慢慢渗透。老年人时常因为自尊难以启齿,难以坦诚地就此问题与儿女协商,但是,老年人应该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同时又应该不因此影响与血亲之间的亲密感情。

6、再婚切忌“短平快”

如果双方没有取得共识和理解,并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就匆忙结合,将会喝下自己酿下的苦酒,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再婚对老年人的体力、精力都是一个严峻考验。

二、需要避免哪些不良心理?

怀旧心理:偶然回想起或定时祭奠已去世的爱人,是人之常情,但不宜整日思念或谈起,更不能把目前的伴侣与去世的伴侣相提并论,以免引起对方反感。

自卑心理:要正视自己的再婚,并勇敢地开始新的生活不要感到自卑或觉得再婚是件不光彩的事。

自私心理:要多为对方及其子女着想,不要自私,特别是在财产方面要保持公正,以免夫妻双方产生敌对情绪。

失望心理:要容忍目前配偶的一些缺点和不足,努力寻找对方的优点和长处,不要总以为对方不如自己以前的伴侣,而出现失望和不满等负性情绪,从而导致婚姻再次破裂。

老年再婚注意事项有哪些?需要避免哪些不良心理?律图提示,老年再婚是一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而相对于年轻人来说,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因此,老年再婚之前一定要注意互相了解,深入了解,谨防上当受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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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
必须认真、仔细地查看其是否具备“两证”: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和市工商部门审发的经营许可证。根据广州市房屋管理局中介管理所规定,作为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是必须将自己的《房产中介资质证》悬挂出来。
2、切记要看清中介服务协议上的内容才签字
现在有许多中介公司带客看楼之前,都循例要求他们先签署一份中介服协议(俗称“看楼纸”),主要内容包括介绍物业的情况、收取的佣金标准等等。由于这是看楼前一项小程式序,很多人会忽略“看楼纸”的重要性。但为免看完楼后与中介公司有任何争拗,签字前谨记一定要看清“看楼纸”上所写的内容,切草草签个字了事。
3、核实买卖双方身份
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业主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预售契约等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4、看清合同条款
签署购、售房合同时,必须要求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同时签约,并且谨慎、认真地审查合同上所有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除此以外,最好把中介佣金也一并写进购、售房合同。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任何消费争议,亦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5、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买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向业主“试价”时,应在委托书中清楚写明办理按揭手续或“试价”的起止时间,主要目的在于给中介公司订立一个期限,若其超过期限仍无法办妥手续的话则应退回全数定金。此举不但可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还可有效避免某些中介刻意使产权交易无限期拖延,乘机吞掉定金的情况出现。另外,若购、租房时业主承诺送全屋家电,买家、租客还应把家私电器一一写进合同,以免业主搞“小动作”用以小换大、以次充好的方式更换或搬走屋内家电。
6、避免签单方委托
大部分市民对二手房地产的交易流程不一定熟悉,当他们看中某套房子时就会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协助处理交易、过户等事宜。由于有部分市民过信任、依赖中介公司,这就给某些中介以可乘之机,有些更经常手持客户与其签署公证委托书做许多不法勾当,如:瞒骗业主并以一个较高的价钱与客户成交、假扮客户与业主谈判等等。
怎样避免上不良中介公司的当中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中介有哪些陷阱 由于房地产中介市场发育尚不完善,非法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注意。中介陷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中介机构无证经营。这种机构大多无固定场所,乱收费,发生问题就转移,使消费者无法投诉;也有的机构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没有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所以消费者应首先看有无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 2、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3、提供禁止转让的房屋。违章建筑、已抵押的房屋、宅基地房屋均不能转让。 4、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5、与“房主”串通坑骗消费者。消费者应当查看房主身份证、房产证是否对应,防止空房或房屋已经出租、出售。 6、吃税差。房地产交易契税已经从1。75%降到1。5%,但部分市民不知道,一些中介人员可能趁机赚取差额。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房地产中介收费的内容和标准国家有专门规定,消费者可向中介机构索取或上中介网查看。 二、如何避免上不良中介公司的当 1、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 必须认真、仔细地查看其是否具备“两证”: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和市工商部门审发的经营许可证。根据广州市房屋管理局中介管理所规定,作为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是必须将自己的《房产中介资质证》悬挂出来。 2、切记要看清中介服务协议上的内容才签字 现在有许多中介公司带客看楼之前,都循例要求他们先签署一份中介服协议(俗称“看楼纸”),主要内容包括介绍物业的情况、收取的佣金标准等等。由于这是看楼前一项小程式序,很多人会忽略“看楼纸”的重要性。但为免看完楼后与中介公司有任何争拗,签字前谨记一定要看清“看楼纸”上所写的内容,切草草签个字了事。 3、核实买卖双方身份 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业主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预售契约等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4、看清合同条款 签署购、售房合同时,必须要求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同时签约,并且谨慎、认真地审查合同上所有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除此以外,最好把中介佣金也一并写进购、售房合同。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任何消费争议,亦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5、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买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向业主“试价”时,应在委托书中清楚写明办理按揭手续或“试价”的起止时间,主要目的在于给中介公司订立一个期限,若其超过期限仍无法办妥手续的话则应退回全数定金。此举不但可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还可有效避免某些中介刻意使产权交易无限期拖延,乘机吞掉定金的情况出现。另外,若购、租房时业主承诺送全屋家电,买家、租客还应把家私电器一一写进合同,以免业主搞“小动作”用以小换大、以次充好的方式更换或搬走屋内家电。 6、避免签单方委托 大部分市民对二手房地产的交易流程不一定熟悉,当他们看中某套房子时就会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协助处理交易、过户等事宜。由于有部分市民过信任、依赖中介公司,这就给某些中介以可乘之机,有些更经常手持客户与其签署公证委托书做许多不法勾当,如:瞒骗业主并以一个较高的价钱与客户成交、假扮客户与业主谈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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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避免哪些陷阱?
购房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陷阱比较多,但是常见的主要就是三种,具体包括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陷阱、定金陷阱以及“没收”条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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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避免威胁恐吓的心理
[律师回复] 的判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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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电子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电子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避免纠纷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另外,合同的成立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为避免发生纠纷时证据的丢失与不完善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电子签名也是一种非常值得推荐的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成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约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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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要避免哪些风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务转让要避免哪些风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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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电子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电子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避免纠纷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另外,合同的成立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为避免发生纠纷时证据的丢失与不完善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电子签名也是一种非常值得推荐的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成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约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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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如何避免买方先出售再转手,而再次出售
[律师回复] 还是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参与这类有风险的交易,因为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最终无法过户。所以,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麻烦又很多,也不利于稳定。应该是灵活的、公平的,且有利于减少纠纷,也无特殊约定和情况,北京的这种处理方式,房屋产权并非登记在卖方名下,如果甲愿意配合办理手续,最终买家单独卖家,无法判决过户,可以由甲和最终买家做一份合同过户,但如果甲不配合呢,在购买二手房时,产权人,双方又没有合同那只能了,谁呢。但如果这期间的多次转让如果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推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可追加房屋产权人也就是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并未办理过户、交付都完成,均未办理过户。按实际购买顺序一次一次过户显然不太现实:尽管北京就此类交易给了一个解决办法,但是从律师的角度,该房是卖房人之前向产权人购买的。按北京市高级人民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付款,可以判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应该说。甚至,这期间经过了多次转手买卖这是个问题,因为如果卖方不是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终买家其前手要求过户的,如果这期间的交易都没有问题
想问一下朋友们,怎样避免再婚家庭财产争夺?有这方面经验的朋友可以提供一下法律援助吗?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我来说下怎样避免再婚家庭财产争夺: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约定。具体来说,有“三不变”。 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 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以上就是对老人再婚要注意什么,如何避免老人再婚的财产纠纷所做的介绍。老年人在再婚之前应最好做财产公证,同时对一些可能产生纠纷的问题做好事前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扰再婚的财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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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侵犯名誉权措施有哪些?
避免侵犯名誉权措施是利用法律的手段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保护,即在行为人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之后,由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停止事实侵权行为、恢复受损的名誉权、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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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回避,如何避免回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避是如何适用的 (1)侦查人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 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检察院实行承办人员阅卷、调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如果仅对承办人员回避,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适用回避范围之外,显然与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3)审判人员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由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论、作出判决裁定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不回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应当是适用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担任过刑事案件某一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他们应当回避。如一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原承担某一案件一审审理工作的法官,因工作原因调至上级,他不能成为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同理,曾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新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必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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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有哪些后果怎么避免信用卡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律师回复] 1-一些人办理了信用卡不常用,当信用卡发生逾期还款后,就打算彻底不用信用卡,干脆对信用卡置之不理,既不进行还款,又不进行销卡。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如果一直不还款,那就会每月都会产生一次逾期未还款,也就是每月会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且连续多月不还款,就会被银行起诉,被裁定恶意欠款,那信用记录更糟糕,且欠款数额会越拖越大,严重还会被判刑罚款。
-银行鉴于持卡人的主动表现以及之前的良好信用记录,往往会同意延期还款,并会同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这样主动联系银行,并经过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情况下,就不会被记不良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保证要按约定还款。
-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存两年。如果用卡终止,对应的记录也不再滚动,而是长时间保存下来。因此,信用卡发生逾期还款后,最好不要还清欠款后立即注销信用卡,而应该坚持再用卡两年以上,且保持期间的信用良好,这样就能靠滚动记录把不良记录从征信系统里去掉。
行动建议:
1-收到信用卡月结单后一定要在还款期间缴清最低还款额,如果能及时还清全部透支额当然最好,如果实在资金周转困难,最好也要缴清最低还款额,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由于利加利-罚上罚的严重损失,不使自己的滞纳金与罚息越滚越大。
2-信用卡已经逾期,可能会造成征信记录的污点,不可漠视或消极对待,要积极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挽救,如果有相关法律忧虑或者已经面临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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