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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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说,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而没有盖章只是程序问题,只是没有盖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构成要件及说明

1、合同名称:

合同的名称要做到言简意赅,如果是常用的合同类型尽量采用它们习惯性的名称,如果是不常用的,或者要拟定的合同有特殊情况须要突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拟合同名称,但要注意用语的明了和准确。

2、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对合同的查找和管理,在企业和机构中,由于相同名称的合同大量存在,为方便合同的查找和管理须要按一定的规则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的规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便于查找和管理就可以,如果只是个人偶尔签订的合同,很少存在重复,就没有必要给合同编号了。

3、合同签约方

合同的签约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重要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是注明签约方的名称,还包括代称(即甲方、乙方等)、法定代表人(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身份证号码(存在同名情况,方便区分)、职务(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法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具有一定的职务,要担当企业的代表人就须要企业出具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银行帐户号(特别是以金钱为给付任务的合同),当然,这些项目要根据合同具体的需要灵活选取。

4、自愿立约条款:

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若是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况,合同便可以被撤销,在合同中约定自愿立约条款,承诺立约的自愿性,便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的效力

5、目的条款:

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或遗漏的时候,合同的目的便可以用来解释合同的其他条款,并可以为遗漏的条款指明可以使用的合同的习惯性规定。

6、标的物:

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载体,约定明确的合同标的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相应地增加了确定性。在约定标的物条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型号、颜色、产地、重量、质量等信息,总之,要使标的物尽量的准确,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7、权利条款

在约定权利条款时,要注意全面地顾及到从合同着手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对每一个须要控制合同相对方的环节都要约定自己相应的权利,同时约定合同相对方相应的义务,从而保证对合同过程的控制,顺利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在约定合同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也要注意到合同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要履行的义务的平衡性,不使权利义务失去平衡,使得一方负担过重,影响合同的订立,一定意义上,合同要达到互利的目的。

8、义务条款:

参照权利条款说明。

9、交付条款:

在此条款中要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须提交的凭证、交付的对象、因交付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的承担等项目,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灵活选定约定的项目。

10、验收条款:

要严格按照对合同标的物的约定拟定验收条款,对于不符合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要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如拒收、提存、标的物损失的承担等等。

11、保密条款

在合同双方的合作中往往会知晓相对方的一些机密,如果对这些机密保护不当很有可能给机密相关的签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机密做好保护,如重要的生产技术、客户资源、产品来源地、产品成本等等。

12、保证条款

可用来使签约人声明保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自己具有签约的能力,保证履行合同等等情况,使那些较难控制的事项得以确定,一旦违反便可据此追究责任

13、声明确认条款

参考上一条款说明。

14、违约责任条款

约定违约的类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的范围、数量、测算赔偿数量所依据的标

准等等。

15、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展条款:

由于合同是面向未来的,而未来又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性,为了不使自己在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已无可能,或者明显违背合同订立的目的,可能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时,不致受到既定合同约定的刻板限制,须要事先预测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风险,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展的条件做出约定。

16、担保条款:

合同签约一方可能对另一方的履约能力不够信任,为此须要引入适当的保证,在约定保证条款时,要说明保证的种类、期限、范围、是连带或一般保证、担保物的交付、保存、担保物受损灭失的的责任承担、担保物的提存、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17、不可抗力条款:

主要约定自身所可能遇到的特殊的不可抗力,其他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可以参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

18、其他条款:

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约定。

19、生效条款:

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开始对签约人产生效力,对合同生效的时间、条件做出明确的约定,增加了合同的确定性,减少了纠纷的可能。

20、有效期限条款:

此条款使得合同对签约人的限制适时解除,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明确约定。

22、争议解决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地点对于签约人可能意味着不同的胜算几率和成本支出,为此,要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

23、解释条款:

由于不同的人去解释,合同用语的含义可能会有不同,对签约方的影响也会有不同,为此,要尽量争取自己对合同用语的最终解释权,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对合同的控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24、合同份数:

对合同份数的约定可以强化对合同的管理,也可以防止合同造假,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的份数、合同的持有人、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份合同为准。在此,还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核实几份合同的一致性,如未能核实对方的合同与自己的合同的一致性,最好约定,合同不一致时以自己手中的合同为准,当然,前提是你对自己手中的合同的内容要详细了解。

25、签章

签章关乎合同的效力,签章不仅必不可少,而且在签章的时候还要保证是合同所约定的签约人所签,避免代签,最好对签约过程拍照留证。另外,由于合同可能存在几页纸,为保证合同中的某页不被替换,最好盖上骑缝章,使合同的所有页面成为一个整体。

26、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通常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期,在合同中必不可少,签约时要注意签约日期的准确性,还要注意几份合同的统一性,最后要保证签约日期未被涂改,如涂改,就要重签,或者对涂改处签章说明。

27、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在合同中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合同纠纷管辖,在涉外合同中还会关乎到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为此要严格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及说明。有时候合同中的有些用语可能存在多种含义,或者含义不够明确,为保证合同的准确性,有必要对这些条款做出解释,当然,对于含义明确的合同用语就无需解释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芜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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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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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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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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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  非法同居触犯了婚姻制度所提倡的夫妻间忠诚和谐,一夫一妻制,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有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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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3、重婚主体分为两种,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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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
(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 
综上,根据笔者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本文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婚同居的主体只能是无配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  
我国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并非本文所研究的非婚同居。 
(2)因同居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所以非婚同居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这是非婚同居的与合法婚姻的本质区别。  
(3)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共同体,并存在同居关系。 这里仅指双方的生活形式是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并不涉及双方是否对外表现为夫妻关系。 
(4)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且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其他因素。  
(5)非婚同居者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非婚同居行为毋须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即可。 
(6)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其同居行为不能有明显的间断。非婚同居的界定  
由于我国婚姻法尚未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所以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张民安在《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提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2)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讲,所有非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3)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将“同居”与“非婚同居”相等同,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无婚意的结合”。  
本文的“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关系,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起的生活方式。其外延包括婚前同居、无婚意的同居和事实婚姻。前面所述“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具体属于“无婚意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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