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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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厂交货、船边交货、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备完税后交货。
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有哪些?

一、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表示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2、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本术语以FAS(named port of hipment)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3、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本术语以DAF(.named place)表示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来加限制。

4、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S(…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台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CIF合同为装运台同,只规定装运时间;DES合同为交货合同。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5、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Q(.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uty 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捐。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 "VAT Unpaid"。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加注"Duty UnPaid"。

6、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本术语以DDU(.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7、备完税后交货(.指定自的地):本术语以DDP(middo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二、交货的影响因素

1、出厂数量条件,指交付数量以装运时在装运地的装船毛重或装船净重为准;

2、卸货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目的港卸货上岸时检证的数量为准;

3、装卸平均数量条件,指以装运数量和卸货数量的平均数作为交付数量的条件;

4、买方营业所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货物运抵买方仓库、企业、商店或营业所的数量为准。

以上就是有关于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以及和交货有关的相关知识了。由上文可以看出交货的方式大致有工厂交货,船边交货,备完税后交货、未完税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以及边境交货这几种方式,具体的详细情况小编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泉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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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的时间内付款,那么,买方就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付款。卖方可以将买方的付款作为其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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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A、甲方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且确实无力清偿,应先以乙方全部财产予以清偿,甲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内代为清偿;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D、乙方被其它债权人因重大债务纠纷起诉(仲裁)或被法院(仲裁机构)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裁决或被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
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
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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