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是什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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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是什么?标准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的一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知道了税务行政赔偿是什么,接下来为大家介绍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赔偿请求人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

2、要求税务行政赔偿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的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如书写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进行调解,对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赔偿,赔偿多少可进行调解。

3、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需承担对损害事实部分举证责任

这就是小编为大家解释的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作为纳税人有义务知道税务赔偿的标准和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遇到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的相关的问题时,对于赔偿的标准和程序有一定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纳税问题是很复杂的,建议遇到时寻找专业的律师帮忙,这样会更有利的保护自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濮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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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属于相应的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复议。要根据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相应地申请复议。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五,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复议申请,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对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先须纳税,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二是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申请人对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担保行为、保证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或裁决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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