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以下主体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一是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发包单位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要求任一责任主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组成人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其中体现政府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行政指导与管理,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工会代表代表劳动者利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能充分表达诉求。企业方面代表则反映企业的立场和利益,平衡双方力量。这种组成结构能保障仲裁的公正性与客观性,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在多方参与下,依据法律和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涉及连带责任问题时,情况较为复杂。比如用人单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若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企业分立、合并后,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和原企业就劳动争议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连带责任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若你对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连带责任承担情况,如具体哪些情况易产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范围界定等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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