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当顾客在超市受到人身伤害,应根据受伤程度和责任归属来进行索赔,超市若因安全防护措施处置不当或突发状况处置不合理等造成顾客受到人身侵害,那么超市应当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顾客在受伤后应及时取证并留存好医疗发票等证据以便合理索赔,顾客如若受到精神损害,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顾客超市受伤索赔方面的信息或是想通过法律武器来争取自身最大权益,您可以咨询律图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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