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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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条件为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咱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方式,其中包含的合同种类也是比较多的。不过他们都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那么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图来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它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便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当然,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我们还可以将要式合同划分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和约定之要式合同两种。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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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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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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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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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指“格式条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有何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所说的格式合同指的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项提示和说明义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有十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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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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