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的比例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林大鹏律师
林大鹏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4.9分服务:194人
专家导读 一年及以下利率为4.35%,一年至五年(含)利率为4.75%,五年以上为4.90%。由于每个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申请存单存款质押贷款时,银行最终确定的贷款利率可能不同。
存单质押贷款的比例是多少

一、存单质押贷款的比例

据了解,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执行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但不得超出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

那么,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一年及以下利率为4.35%,一年至五年(含)利率为4.75%,五年以上为4.90%。

由于每个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申请存单存款质押贷款时,银行最终确定的贷款利率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存单质押贷款利率很少下浮,并且最多下浮10%,而大多数时候都会上浮。但不管是上浮还是下浮,存单质押贷款利率都比定期存款利率高得多。

因此,存单质押贷款用于应急比较合适。如果借款人需要资金的时间较长,并不划算。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七条规定: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要弄清楚的三个问题

1、贷款额度。一般来说,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能多于存单本金的90%。打个比方,李女士存单本金为10万元,最高可贷9万元。

2、贷款期限。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不能多于一年,并且不能超过存单的到期日。若借款人用多张存单办理质押贷款,银行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打个比方,李女士用两张存单办理质押贷款,一张存单离到期日还有3年,一张存单离到期日只有十个月,那么,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个月。

3、贷款展期。一般情况下,存单质押贷款是不可以申请展期。因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可以申请展期,期限不能多于存单的到期日

综上所述,存单不仅是存款的凭证,在急需用钱的进修,也可以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目前的存单质押贷款的比例是多少?据了解,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执行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但不得超出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邢台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存单质押贷款的比例是多少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5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0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6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3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5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5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6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4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7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1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7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什么是存单质押率,存单质押率是多少?
存单质押率指银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按存单金额的一定比率办理贷款。1、同一币种的存单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2、不同币种的存单质押率最高不超过80%。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股权质押比例该如何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质押比例该如何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就是用企业的股份做抵押,一般是向银行抵押贷款或向债权方借款,还有质押给第三方作担保。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计算公式如下: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比如:张三在甲公司持股比例为40%,张三为融资,将自己持有的这40%中的50%部分即占甲公司股份总额20%,用于质押向某某银行贷款,除了质押借款本身程序上的要求以外,需要将这20%的股份比例在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完善相关质押手续。那么,张三的股权质押比例就是20%,即占张三持股的甲公司股份总额的20%。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40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权质押比例限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城市:贵州律师东营律师莱芜律师松原律师鄂州律师厦门律师贵阳律师梧州律师河池律师固原律师贷款能使资金加速流通,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大额度的向银行贷款需要用股权作为抵押,银行才不至于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但是股权质押比例应该是受限制的,比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的全部内容。股权质押比例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股权出质时,当该股权质押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自然是皆大欢喜,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有所得;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购买该出质部分股权。这就意味着出质人将丧失该部分股权,与出质人担保自己债务的出质目的背道而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质人很可能在未能获得同意之后转而寻求其他担保方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质押。
2、股东关系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是严格的资合关系,前者虽是一种资合关系但却带有更多的人合色彩。《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几人,股东之间一般熟识并且很可能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出质人完全可能就是被出质股权公司的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虽然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任任何人作为其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董事往往由股东兼任,或是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因出质而丧失了股权,此时再让其或代表其利益的人担任公司中重要的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显然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公司人事上的重大变化,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股东的出质股权担保行为而造成这一系列的影响实无必要。
3、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来看,股东出质股权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受到何种限制,可以由其章程自行规定(在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股权质押依然有效),《担保法》以法律形式进行干预,不但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目前过于严格的限制已使该种股权质押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担保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比例限制的全部内容,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强调企业内部的整体性,当企业内部一致同意就可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有利于限制某部分人的权利,捍卫集体的利益。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长春律师。
股权质押比例应该怎么样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就是用企业的股份做抵押,一般是向银行抵押贷款或向债权方借款,还有质押给第三方作担保。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计算公式如下: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比如:张三在甲公司持股比例为40%,张三为融资,将自己持有的这40%中的50%部分即占甲公司股份总额20%,用于质押向某某银行贷款,除了质押借款本身程序上的要求以外,需要将这20%的股份比例在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完善相关质押手续。那么,张三的股权质押比例就是20%,即占张三持股的甲公司股份总额的20%。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仓单质押率不得超过比例是多少
仓单质押率一般不超过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价值的70%。仓储物价值根据仓储物总价值扣除必要的其他费用后确定(仓储物价值=仓储物的单位价格×仓储物数量-预估计的其他费用。仓储物的单位价格通过比较仓储物进价和市场价,就低确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存单质押是虚增存款吗?如何规范规范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一直被银行视为低风险业务,无论是贷款发放还是贷后管理的要求都相对宽松。在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利用存单质押贷款虚增存款。1、从存单存期上缩小可质押定期存单范围2、从贷款期限上缩短存单质押贷款存续期3、从资金源头上堵截定期存单的派生4、从处罚力度上加大虚增存贷款的违规成本。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第款关于“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之规定,原审关于工行濮阳支行主张本案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抗辩不能成立,建行分理处与马艳杰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予承认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诉争的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之一。在本案中,建行分理处与马艳杰之间的借款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以1000万元、386万元的存单做抵押;该合同第15条亦进一步明确约定,以户名为周小虎的386万元定期存单和以户名为闰永奇的万元定期存单作为抵押标的。这表明合同双方之间以存单质押作为借款债权担保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加之马艳杰已将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上述两张定期存单交付给建行分理处实际占有,因此本案中的存单质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已经成立。然而,存单以及存单项下的存款关系是否为真实,亦直接影响存单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且决定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尽管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存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如果存单系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造成债权自始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反押合同的无效和权利质权的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的存单质押合同是否真正成立并因实际交付而发生效力,关键取决于该存单本身及其项下的存款关系是否真实。在本案中,虽然诉争的两张定期存单的内容皆为手写且序号并不连续,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存单内容不能手写,存单序号的不连续亦不能充分证明存单为虚假存单。本案所涉两张存单中,386万元的存单上加盖了出纳、复核、接相的手章,1000万元的存单上并无出纳和复核的手章,但是两张存单的样式与真实存单完全相同,且皆加盖有工行储蓄所的公章,足以证明存单本身的真实性。至于出纳、复核的手章不全,只能说明工行储蓄所管理问题,而与存单自身的真实性无必然联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存单系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
存单核押是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存单一经金融机构核押,即说明存单的真实性得到了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的再确认,从而存单将被推定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该存单无论有任何情形,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但是,存单质押并不需要核押这个必经程序,核押仅是质权人保护权利安全的方法,当事人核押与否,并不影响存单上存在的质权。换言之,核押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如果当事人进行了核押,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就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此时质权人是真正的权利享有者,而存款人只是“虚有权利人”,不能行使提款的权利。本案中,对保函上明确地写明了本案所涉两张存单的号码、存款的数额、存入和到期期限,并说明该两份存单已被质押,特别是该对保函上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如存单已经金融机构核押,即如同存单的真实性得到了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的再确认,因而,存单应推定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该存单无论有任何情形,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存单纠纷规定》将经过核押的存单单独到出,单独处理,符合实际情况,也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
存单的质押并不需要核押这个必经程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入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存单给原权人后,质权就成立。当事入核押与否,并不影响存单上存在的质权。核押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进行了核押,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就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此时质权人是真正的权利事有者,而存款人只是‘‘虚有权利人”,不能行使提款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核押,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为不知存单已经被质押的事实,当存款人背着债权人到金融机构声称存单丢失而要挂失时,金融机构依照营业惯例是不能拒绝的。如存款因存款人恶意挂失而被支取,金融机构是不负责任的。·由此可见,核押是质权人保护权利安全的方法,为权利安全起见,。核押比不核押好,但不能因此得出存单质押不经核押就无效的错误结论。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能取得质权
[律师回复] 对于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能取得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案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 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
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还, 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借款。经协商,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托投资公司处办理支取手续,以归还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审查后,告知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后,银行一直未收到该款,经与信托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托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归还水泥公司所欠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银行无奈之下,诉至,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侵权,偿付贷款本息。
[争议]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实际将上述存单交付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成立,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清理账务,需要借用存单,我公司同意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取得质权,无权对存单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四、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 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过错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责任自负。被告与水泥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协议依法成立,被告作为质权人在取得水泥公司用于质押的存单后,又将该存单借给水泥公司使用,致使其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原告依法取得质权,其权利应受保护。原告接受存单质押时对于该存单曾质押给被告不知情,其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而占有存单并无过错,其取得的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经与出质人水泥公司协商一致,有权以该存款单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可以取得质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案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 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
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还, 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借款。经协商,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托投资公司处办理支取手续,以归还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审查后,告知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后,银行一直未收到该款,经与信托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托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归还水泥公司所欠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银行无奈之下,诉至,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侵权,偿付贷款本息。
[争议]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实际将上述存单交付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成立,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清理账务,需要借用存单,我公司同意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取得质权,无权对存单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四、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 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过错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责任自负。被告与水泥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协议依法成立,被告作为质权人在取得水泥公司用于质押的存单后,又将该存单借给水泥公司使用,致使其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原告依法取得质权,其权利应受保护。原告接受存单质押时对于该存单曾质押给被告不知情,其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而占有存单并无过错,其取得的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经与出质人水泥公司协商一致,有权以该存款单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0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存单质押登记机构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登记机构
存单质押登记机构就是您要进行存单质押贷款的信用社、银行和储蓄机构,他们负责办理存单质押业务,也负责进行登记。以下是具体的介绍:
一、存单质押的登记机构:
(一)银行:一般指的的是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业务,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在这里,银行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
(二)储蓄所:是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存钱,取钱,代收费,个人外汇买卖,个人基金和国债买卖,网银签约,汇款、挂失,反正就是个人的业务,很烦琐的,比较机械,而且风险比较大。
(三)信用社:信用社在各种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大致相同,只不过信用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领域(农业、农村、农户)城市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为城镇自然人。
二、存单质押贷款的业务介绍:是权利质押的一个品种,风险相对较小,是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借款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信贷业务。存单质押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社应主要对借款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及借款用途的合规合法性、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所有权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全部本息,解除质押登记和质押止付,并将存单返回客户。
三、进行登记需要存单质押登记函
存单质押登记函是在进行存单质押业务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止付所要填写的登记函。存单质押登记函的存在是为了最大程度的规避存单质押存在的风险,无论是银行的存单质押还是民事存单质押,都应该进行存单质押登记。
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1、质押的涵义
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优先受偿。
2、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
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以下同)在存单协议书上进行确认,这在金融业务上称为核押。经过核押的存单,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凭证。因此,存单无论有何种情形,都可成为质押的标的,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存单记载款项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受理存单核押后必须登记备案,对该笔存款止付,保证债权人的质押不落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确认止付回执上加盖邮政储蓄所的公章,无论内部是否经过了审批程序,邮政企业对外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得以没有履行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对抗第三人。
3、信用社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存单质押在质押活动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实践中不但有借款人用自己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的情形,使用第三人的存单质押贷款的也不鲜见,这样做与《担保法》六十三条并不相违背。质押关系合法的前提是,出质人(存单所有人)与质权人(贷款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转给质权人占有。
邮政企业必须加强对质押贷款存单核押(确认)管理。在接受核押(确认)时,应当认真与底账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
(1)存单所载的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2)借款人提供的密码是否一致;
(3)经过确认存单内容真实,在确认书回执上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核押(确认)后应当立即对该笔存款止付,并登记备案;质押期间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存单质押谁保管?
根据相关的规定: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存单质押贷款未到期可以取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贷款未到期可以取出吗
存单质押贷款未到期不可以取出,需要先还清贷款之后才能解除质押取回存单。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预约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押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0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外汇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汇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是多久
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假如有多张存单质押,以间隔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个人定期存单;
(二)以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须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三)出质人委托行在存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的委托书;
(四)借款人与出质人、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出质人、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
2.申请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出质人主体资格类、行为能力类和内部授权类的材料;
(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三)出质人委托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四)出质人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五)出质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六)出质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提供有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七)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存单质押贷款的比例是多少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