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摔伤当时未举报的隐患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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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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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后,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商场负责人、也没有报警,而是事后才要求商场赔偿,这就让商场有了“话柄”:消费者摔倒后没有及时与商场联系,当时情况商场并不知情,也无法得知消费者究竟是不是在商场里摔伤的。同样,商家如果没有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在面对消费者的一些无理要求时也会很被动。
商场摔伤当时未举报的隐患有哪些

商场是我们每个人都会去的,在商场或者超市购物摔伤要求赔偿的投诉事例每年也成递增趋势。消委会人士指出:保留现场的第一手证据最为关键,而这不仅是针对消费者,商家也应对此引起重视。否则,商场摔伤当时未举报会存在一定的隐患。今天,律图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来给大家说一说。

一、商场摔伤当时未举报的隐患

事实上,不少消费者都缺乏这样的自我消费安全意识。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后,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商场负责人、也没有报警,而是事后才要求商场赔偿,这就让商场有了“话柄”:消费者摔倒后没有及时与商场联系,当时情况商场并不知情,也无法得知消费者究竟是不是在商场里摔伤的。

同样,商家如果没有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在面对消费者的一些无理要求时也会很被动。因为如果是消费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的话,商场可能只要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能不承担责任;因此商场应该第一时间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才能更好的分清双方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设施设计不科学不完善导致消费者摔伤,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以上便是关于商场摔伤当时未举报的隐患的一些内容,了解这些知识,有助于提高我们在平时生活中的维权意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需更要有重视自我消费安全的意识,应时刻注意自我安全,尽量避免意外损伤发生。但当一旦发生人身损伤时,也要记得保留一手证据,并及时联系商家,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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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案件要提防?出租房内发生盗窃等不良案件,租客若是能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可以进人、门锁损坏或可以用其他钥匙打开等),或者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如锁坏了不同意更换、明知治安差不加装防盗门等)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状况,房东也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保证出租房的门、窗等安全、正常使用,谨防盗窃等不良案件的发生。?
四、日常维修需负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若因房客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由房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有些房东为了规避责任,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增加了许多免责声明。租客要特别留意。?但是,有些免责声明实际不能帮助房东规避法律责任,所以房东也千万不能怕麻烦而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按照规定来出租房屋才是稳定出租的办法。?扩展资料:出租登记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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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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