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有什么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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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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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从主观方面看: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2、从客观方面看:3、从内部责任分担来看。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有什么不同

一、什么是共同危险?

(一)什么是共同危险?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损害他人的行为。因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所以其与共同侵权行为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本质的区别。

二、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相同之处:

1、主体数量均要求两人以上。

2、行为均要求有危险性和违法性。

3、都造成了损害后果。

4、都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之处:

1、从主观方面看:

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并且这种过失不是共同的过失,而是相似的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事实上,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是共同危险行为区分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特点。

2、从客观方面看:

共同危险的实际加害人是不明确的,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一个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实际致害人基于推定的过失也被纳入责任范围内。共同侵权的实际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3、从内部责任分担来看:

共同危险由于无法证明谁是实际加害人,所以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是平均承担责任的。而共同侵权却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结果的影响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内部的责任份额是不一致的。

实际上,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准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在实践中容易使很多人造成混淆。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区分其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因为两者在责任的承担上是有所不同的。关于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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