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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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瑞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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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最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 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的定额发布后应由其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四)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

(五)负责组建定额编制专家库,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第十九条 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额的编制是分很多的,例如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及概算指标等、同时还要附有依据,比如说装饰人工定额,要依据《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装饰工程劳功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理工程的预算定额》等等计算消耗量。最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到底怎么算,是多少,需要订阅专业性杂志查阅。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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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现在缴纳的税款是在建筑劳务分包的时候需要预交的,建筑劳务分包预缴税款是差额征税吗?
[律师回复]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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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及其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其中第一类又分为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只有一种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零申报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的情况。而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发生分包情况下,在工程所地国税局已经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增值税,回公司注册地也是按照3%税率差额申报增值税,基于规避重复征税的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只能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依据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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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防职务犯罪可以监督和优化权力运行,职务犯罪的根源在于缺乏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致使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预防职务犯罪通过发现深藏在权力监督的风险和漏洞,建立和完善制度和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避免公共权力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导致资源损失,同时激发权力本身的活力,促使更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运行。
  
3、预防职务犯罪有助于保护干部,以领导人才为主的社会精英阶层对创造生产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职务犯罪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会导致经营人才的损失,人才的损失往往对经济深层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预防职务犯罪能帮助精英人才抵制诱惑,保护好干部,建立和谐社会,创造出更大的生产力。
建筑,建筑管理,工程管理,审计的书籍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建筑施工技术》作者:吴继伟版权:浙大出版书号:字数:24.2万字【内容简介:在传统的施工技术理论、工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突出实用性、学做结合,便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提高有效学习】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者:刘晓勤董平版权:浙大出版书号:字数:20.2万字【内容简介】:本书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管理实际,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过程为主线来系统阐述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终止和收尾,共8个模块的内容。本书每一个模块都给出了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以一旦工测继爻荒诧维超哩个实际工程来作为贯穿招标、投标、评标部分的背景资料;模块下的每一个项目均以一个具体的任务来作为问题提出,并对完成该任务作了提示与分析来引出知识链接部分内容。每一个项目后均附有供学生扩展知识、巩固知识的实训题。同时配有强化理论部分内容的复习思考题。书中添加了很多紧扣核心内容的典型工程案例,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作者:自治区建设厅版权:千华驻出版:宁夏人民出版社字数:3.3万字【内容简介】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工程计价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为了适应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修订和发布了一系列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对工程计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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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一般给预付款吗?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一般会给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30%,一般为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10%,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预付款不得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事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2、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承包人预付款支付申请7天内进行核实并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建设单位应在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一般规定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支付。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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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合同中的建筑施工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建筑工程合同范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 2、地址: 3、规模: 4、结构及层数: 5、发包方式: 6、发包范围: 7、年月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新建筑工程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建筑工程合同范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 2、地址: 3、规模: 4、结构及层数: 5、发包方式: 6、发包范围: 7、年月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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