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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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买房子的注意事项有:1、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2、办理按揭业务要选择好贷款银行。3、选定合适自己的还款方式。

贷款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子已经成为了中国老百姓头上的一座大山,随着近年来中国房价不断的增高,贷款买房几乎成为了大部分人的买房方式,如果要全款买一套房子对很多人来讲还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居住在北上广的人,更是难上加难,其实贷款买房这种做法里面还是有很多学问的,今天,针对贷款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图给大家做了一些分析。

一、贷款买房的分析

对普通购房者来说,全款购买一套房屋是有困难的,一般会选择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所谓贷款买房就是你将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银行将该房款付给房产商,然后你按照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依约还款的购房方式。在选择贷款买房前你需要知道自己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贷款额度、限期和利率等问题。

二、贷款买房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贷款买房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贷款买房者申请银行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款项30%的首付款,公积金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最低是20%。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交的材料包括

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有些银行还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若为期房,则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现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包括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持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银行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等问题

贷款期限一般在30年以内,有些银行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你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偿还能力下降,可以向银行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相反,如果你还款能力提升,也可以增加每期的还款数额。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果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还款的主要方式分为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调整变化)。

综上,就是贷款买房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在中国,一套房子可能花费的就是一辈子的积蓄,所以人们在买房的时候是慎重又慎重,去银行贷款买房,一定要注意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还有利率,只有将这些内容学习好了,未来你在还款的时候才能避免很多的矛盾。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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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哥们儿在网上联系了租房子的,对方让他去签订租房合同,定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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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签”口头协议。
  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细。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2、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4、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租房者
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
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
  
5、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6、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7、租金收取和;物业管理费收取约定要明确。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8、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
  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其实很重要。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
  
9、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10、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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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检查;发动车,打开发动机盖,看下机舱是否干净整洁,看下发动机震动是否平稳固定,然后打开车灯,各个车灯是否正常,之后压下马路,过个减速带之类的,试试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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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需注意的事项
1、准备足够的首付。按照最新的房贷规定,首套房通常是需要准备三成的首付,二套房则至少需要准备40%。另外,考虑利率问题,贷款买房的人要多准备点资金,最好能保证月收入达到月供的两倍以上,这样能帮助提高房贷通过率。2、贷款方式要选好。购房贷款方式主要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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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们公司现在正在准备公司的商事的时候自增事宜,公司开始自增的时候,增资协议注意事项是什么法律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增资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目标企业的陈述和保证,目标企业应保证已经完整地披露了与其组织及业务相关的真实信息;私募投资者作为目标企业股权认购者的陈述和保证;私募投资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价格,私募投资者支付的条件和时间。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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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注意事项置业顾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房产买卖的主战场—售楼部,常常是房产买卖双方上演“拉锯战”的“阵地”。对卖方而言,售楼部里的置业顾问、销售团队都经过专业培训,从购房者踏入售楼部开始,就有一整套完整的销售说辞。而就大多数购房者而言,却很容易就在这“循循善诱”中“沦陷”。那么,购房者如何在买房时“保持清醒”,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销售说辞”呢初级篇:价值地挖掘与还原统一完善的“销售说辞”及“营销方法”是房地产销售团队不可或缺的制胜法宝。从地产销售来讲,常常着眼于对市场的理解、对项目价值的挖掘、对客户的深度分析把握,对语言的深刻锤炼。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在进入售楼部前,也请各位购房者,逆向思考。踏进售楼部,购房者就进入了销售人员的“包围圈”。一般情况下,新客户到访,销售方的置业顾问常会询问“您是
第一次到我们项目吗”“您购房打算自己居住还是为儿女购房呢”在这样的问题中,置业顾问很容易了解到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和购房倾向。而后,置业顾问则开始向准购房者们“推销”。一般说来,置业顾问会对整个项目的价值链条做全面且详尽地“挖掘”,将最具价值和吸引力的“卖点”变着花样地摆在在购房者面前。在这个价值链条挖掘过程中,通常从“土地价值”开始。项目所在的土地价值有哪些片区的城市规划发展、交通现状及预期、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地块所处区域商业及生活配套状况、居住文化……这些,统统都是销售方会“挖掘”的价值。其次是项目院落空间、向心组合、楼房视线、地块利用、高低层建筑关系、商业布局与住宅关系、项目内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规划价值,也是房产销售中常打的“卖点”牌。此外,园林景观价值、建筑外立面价值、交通系统价值、户型空间细节、小区配套等“价值点”,都是销售团队在项目销售之前,就会进行深度挖掘的对象。因此,准购房者们在去售楼部前,最好对这些“价值点”有所了解。当然,直接进入售楼部了解,也是可以的。分析销售置业顾问的价值挖掘方向,再逆向推导、还原:为什么主打这些价值点,是否真的具备价值,主打的价值点是否掩盖了其他更攸关居住的价值点将卖点一一还原,冷静分析是否契合你的购房需求。提升篇:售楼部提问有讲究在对一个项目有了一定的了解后,购房者大多会选定某个楼盘进行深入了解。在选定楼盘的情况下,面对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花言巧语”,购房者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置业顾问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购房者在选择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知道:置业顾问的答复。同时注意,置业顾问的“承诺”,不能作为购房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一切都需要以“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在深入了解某个楼盘项目的时候,售楼部依然是重要的“阵地”,这个时候,提问咨询也是有讲究的。
第一销售方式明确答复是,按照建筑面积销售还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两者区别在于: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不包含)。有些楼盘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但为显示项目的“均价”优惠,在销售说辞中,也不排除某些分销售人员故意混淆这两方面的区别。
第二具体价格在项目的“楼书”上,购房才常会看到“均价”这个词。顾名思义,“均价”是项目的平均价格,但购房者常会发现心仪的房子与打出的“均价”会有很大差距。所以在深入了解项目时,一定要明确心仪的楼层及户型的确切价格。一般来说,多层的楼盘接近均价的户型位于4层或5层;高层在6层-8层,一层二户的多层楼盘单位面积最高价与均价相差5%-8%,高层是在15%-20%之间。
第三交房时间是否能按时交房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明确的地方。
第四入住条件入住时,水、电、气、通讯、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以及小区内的保洁、绿化、排污、照明等私用或公用设施正常是否正常,装修期间装修垃圾等处理方式,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等都需要了解。
第五小区车位小区总车位数,车位为地上还是地下,是否能保证“一户一位”,车位面积、收费标准、预计开售时间等,需要购房者明确。高级篇:售楼部内外要警惕售楼部外的
第三方销售员一般情况下,热销的项目售楼处里面或周围常常人头攒动,热闹非常。这时候,购房者很容易产生“这里房子好火哟,肯定卖得好,我也可以考虑”的从众心理。这时候要注意,在售楼处排队的,并不一定都是购房者,还有可能是“房托”或者第三方的销售员。“房托”,一般是年纪稍大一些的“购房者”,他们常出现在项目开盘等重要节点的现场。而第三方销售员,则分为场外的“小蜜蜂”和场内的“代理公司”和“分销公司销售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有代理公司来代理的楼盘通常花样较多,比如排队买号等,但是开发商直接销售就不会搞很多花样,那是因为代理商想赚开发商更多的代理费。“卖完了”等热销假象现在,不少消费者都反映“买房难”,要是想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那就更是“难上加难”。好不容易选好了项目,但户型、面积、朝向都让购房者满意的房子,置业顾问却说:“对不起,这个户型卖完了。”在销售现场,开发商为了营造销售兴旺的气氛,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等字样,或者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标识出大面积的已售单元,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了。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一冲动就签了合同,交了“诚意金”。在这个时候,购房者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了。对于真正热销的项目,不排除有售完的情况。而对不易分清的“售完”现象,可以到国土部门查询楼盘房源信息。另外,在看房的时候,还可以到售楼部要求售楼员出示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个本子上,记录着该楼盘真实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你心仪的这套房子是否已卖出。
我姐姐发明了一项医药专利,有公司要将他买下来了,姐姐准备抓让,专利权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使其相比于有形资产而言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除了要满足合同法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认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状态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并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其专利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受让人应充分了解所转让的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受让人应通过法律状况检索,以证实待转让的专利是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年限。
二、注意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的身份
对于受让人来说,应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该专利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而履行国有资产流转的手续。
专利权所涉及到的某些技术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专利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签订正式书面转让合同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够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地占有,因此专利权的归属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所以,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明确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从受让人的角度来说,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并不一定是“绝对”有效的,尤其是对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来说,存在一定的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就失去了意义,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原专利权人并没有义务返还专利转让费,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受让人承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责任。因此,受让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待转让的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转让费与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前景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与专利权人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五、了解实施历史
待转让的专利有可能已经与其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如果在先的许可合同没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者备案,则受让人有权要求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停止实施行为,如果许可合同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则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可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受让人无权停止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因此,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受让人应该仔细了解该专利权人是否就该专利与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另外还应该了解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过待转让的专利,并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及解决方法。
六、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
专利的实施有潜在的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权、肖像权等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可能是对他人提出的基础专利的改进,那么该改进后的发明的实施若得不到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则可能侵犯其专利权。因此,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尤其是对于受让人来说,应约定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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