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损害调解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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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损害调解有哪些规定?

虽说国家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和执行的规范,但是针对不同的地方,因为经济条件不同,物件水平不同,因此,对于国家制定的标准也会结合当地的情况做出一定的调节。那么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损害调解有哪些规定?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16年3月22日)的《2015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16年其他侵权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如下:

1、2015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

2、2015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86.87元;

3、2015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914.20元;

4、2015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644.93元。

5、参照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466元(丧葬费暂按3955.5元/月,丧葬费23733元)计算;

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单位:元)(暂按2013年度标准计算,新标准未出):

农、林、牧、渔业 33590

采矿业 45307

制造业 433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270

建筑业 4287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52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260

批发与零售业 44488

批发业 55338

零售业 32723

住宿和餐饮业 29760

金融业 102294

房地产业 39683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35696

租赁业 33200

商务服务业 3579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45749

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83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437

教育 47235

卫生和社会工作53107

卫生 53370

社会工作 40373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43316

#新闻和出版业 46708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45136

体 育 37012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调解有哪些规定?

第五十三条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贵州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及结合贵州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出来的一套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全境。当然,具体的赔偿也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而并非一概而论。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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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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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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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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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
2、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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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以上就是贵州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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