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者被害成为植物人是十分惨的,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就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大家知道哪些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
2010年5月的一天傍晚,孙某回家路上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紧急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做了四次手术后孙某仍然神志不清、瘫痪在床,出院时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已经是植物人。飞来横祸,何处伸冤?孙某妻子找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丈夫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律师建议将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多万元。其中,护理费按20年计算,每天120元,共计876000元,同时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孙某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精神医学评定为“植物性生存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植物人的护理费按20年计算是否合理;每天的计算标准应是多少?
律师根据鉴定结论,提出代理意见:
1、孙某是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应比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每天120元只少不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根据护理程度,孙某需要得到长期、一天24小时不间断的护理,工作量相当大,护理难度也非常大。根据孙某的年龄及状况,护理费按20年计算合情合理合法。
2、护理费是今后肯定要发生的,应一次性给付20年。一次性给付有利于解决纠纷,理由是:(1)该笔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2)比照现今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对孙某今后发生的护理费用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且这种计算并没有考虑社会整体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在未来还会不断发生变化等不可预见的因素。(3)本案不适用“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请求”,因为本案对受害人及家属来说,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风险。一是孙某现在不到40岁,如果按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就意味着每隔一两年都要向被告主张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就意味着还要通过诉讼解决,对孙某来说这是无法承受的。二是赔偿义务人是否一致有给付能力具有不确定性。本案孙某与被告年龄相差悬殊,孙某今后必定面临给付的巨大困难,所以一次性给付20年对解决纠纷有利。
最后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考虑到原告处于植物性生存与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护理难度较高,与之相应的护理费支出也相应较大,故按照较高的护工报酬标准,即每天90元计算护理费较为合理,护理期按20年计算,护理费金额确定为657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关于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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