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否属工程变更需要签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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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变更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同,需要业主、和监理设计院联系,得到监理总监的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才有效。因此那么,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需要工程变更签证。
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否属工程变更需要签证吗

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在材料、尺寸、技术指标等方面进行变更,此时就涉及到了工程变更签证问题,工程变更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工程变更签证会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增减,也是建筑工程历年来审计的重点。那么,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否属工程变更需要签证吗?律图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否属工程变更需要签证吗

挖土方工程量增加属于工程变更需要签证工程变更签证有利于了解建筑工程的概况,规范建筑工程的运作,也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在工程变更签证中,要求审核签证的必要性等方面,能够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

二、工程变更签证的必要性

1、工程变更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同,需要业主、和监理设计院联系,得到监理总监的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才有效。

2、工程变更签证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在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因为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

3、工程变更签证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增减,因此工程变更签证审计历来都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为避免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因此那么,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需要工程变更签证。

三、建筑工程现场变更签证的审核要点

(一)签证的必要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需要详细了解工程项目概况,形象进度情况,仔细分析工程项目变更的真正原因及变更后所要达到的目的,确定工程变更是否有必要。针对一些只为增造价而无实际意义的变更,可以要求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做情况说明,做好进一步的审核。最终确认变更所发生的金额是否应该计入造价。

例如:某项工程中原图纸设计为内墙采用白水泥两遍,而在施工中变更为白水泥三遍,且已办理了签证。审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增加一遍白水泥对于此项工程来说并不是必要的,经追加审计程序审计得知,这是施工方为掩饰墙面砂浆无法找平而进行的工程变更,这样的变更工程费用可以认定是施工单位为了处理前期工程质量遗留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所以该费用完全应由施工方自己承担。

(二)签证的时效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甲方及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审批。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审阅工程变更签证,分析对比变更原因、变更的工程量、变更的时间及相关单位签署的意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注意从变更时间和变更内容上把握同一内容工程变更是否出现在前后不同的联系单或在同一份联系单上改头换面多次重复出现的现象。

例如:工程形象进度已经完成到主体3层,发生的变更则是土方施工时间的边坡塌方的土方清理,从时间上可以判定,该签证是后补的,不在工程施工的土方开挖期间的形象进度内。且无现场图片做证明,此签证超过时限了,完全可以不予承认此签证的费用。

(三)签证真实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要求审计人员采用实地察看、询问、分析和计算的方法,确认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尤其要注意施工方是否完全按变更的要求去施工。

例如:某工程施工方以土质含水率过高,容易造成地下室渗透为理由,要求将基础部分由素土回填改为3:7灰土回填结果在办理现场签证后,施工方并没有按签证内容进行施工,而是仅用少量石灰粉,在堆置的土方上面洒一下,然后用挖机翻拌几下就直接回填了,这与3:7灰土真正的施工工艺是截然不同的。明显不能认同此变更的价款,该变更只能按普通原土回填计价,另外增加一定比例的石灰粉材料费。

(四)签证的完整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记录是否全面,有无只计能使工程造价增加的变更而不计会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变更的情况。要求审计人员要在详细了解施工图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现场测量查验。

例如:某工程审计时提交了35份签证单,发现每个签证单的编号不是连贯性的,通过咨询甲方了解到,甲方发出的签证单是连号的,通过核对签证单的记录台账,原来施工单位把签证内容涉及扣减金额的都抽出去了,只上报增加金额的签证资料。此种情况必须要求送审单位完善上报资料,签证资料一定要一份不少的完全上报审核。

(五)现在各分部分项可能有不同班组进行分项工程的施工,签证单的内容是否涉及到另外班组,其内容是否属于其他班组应该施工的内容。

例如:签证单的工作内容描述是,基础截桩高度超过设计预留高度,平均高度在2米左右,包括截桩后的垃圾外运,其工程的打桩不是总包施工的,是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桩基单位施工的,挖土时,打桩单位已经退场了,截桩就有总包单位负责了,桩预留长度超长是有桩基单位造成的,所以该签证并没有注明涉及金额由桩基单位支付,那么总包的签证金额也不应该有甲方支付,查看桩基的清单综合单价组成发现,打桩的综合单价包括截桩的费用。所以最终协商还是在桩基单位的结算中扣除此签证的金额,

(六)签证的合理性

有些签证现场确实发生了实际情况,监理也签了情况属实,费用由审计确定。甲方也在意见栏写了,同意监理意见。看似没有一点问题,只要核定发生的费用就可以了,但是研究一下发生签证的相关内容,会发现内容似乎不合理,不是必然的结果,属于事出有因,

例如:签证单上的工作内容描述为,因为基坑边坡塌方严重,有进一步塌方的可能,为保证基础正常施工,在某某位置打木桩进行边坡加固,而且还附了现场打桩图片,还有现场收方单,乍看资料很齐全,但是在此之前,也就是基坑开挖时,已经做了土钉墙混凝土护坡,有护坡施工方案和护坡现场收方单,这个打木桩的费用签证之所以说不能进入结算,原因是看到护坡现场收方单写的收方工程量说明是护坡混凝土30~50mm厚,护坡施工方案上明明写着混凝土厚度是80mm,施工方案上写钢筋网使用直径6.5的盘圆,收方单上写冷拔钢丝直径4.0的,这样一对比就发现,原来基坑塌方是护坡没有按方案施工造成的,打木桩不是施工方案的内容,而是对护坡塌方的一种补救措施。所以该签证单的费用应该有护坡单位支付,而不能计入工程造价,

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否属工程变更需要签证吗?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介绍,挖土方工程量增加属于工程变更需要签证工程变更签证有利于了解建筑工程的概况,规范建筑工程的运作,也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在工程变更签证中,要求审核签证的必要性等方面,能够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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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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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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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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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5、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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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4、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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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属审核。
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2、地籍测量。
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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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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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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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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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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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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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籍测量。
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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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如下:
1、找到自己所在区的工商办理机构(我就知道朝阳区的在霄云路的投资大厅办理)。拿申请表。同时确定增资款要存的指定的银行。再找一家验资机构。一般工商局旁边就有。
2、拟定好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3、增资款一次存入银行。
4、拿着存款回单,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上一年公司财务报表,以前的验资报告。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
5、拿到验资报告后与工商局预约办理日期。所需资料:《申请表》、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办量人的身体证复印件。
手续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新照了。拿到营业执照后就要到税务办理变理登记。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进行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
1、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2)修改后的章程或补充章程
(3)验资报告。
(4)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资料
2、工商变更后,到税务做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承若书》:说明现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担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税务责任。(由现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
(5)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如果同时发生股权变更则需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或变更后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名录薄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在二张A4纸上)。
(3)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增资需要支付验资费用、工商变更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给地不一样。
公司股权变更,股东变更,工商变更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申报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3、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度百科-股东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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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____,性别,出生日期,汉族,住址。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___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____元。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做出了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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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个人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增资需要去工商局变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指南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1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适用本指南。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再审流程中能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追加当事人
[律师回复]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即最新版民诉法205条,6个月)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此条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各方当事人,还可以是案外人。此外,最新版《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修订的《民诉法》于08月31日通过,01月01日实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是“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要分情况对待。
1、再审裁定直接提审且没有发回重审的,则当事人无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也就是指令再审的,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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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注册资本税务变更吗?
增加注册资本税务变更的。如果是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时候,此时无论企业是增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都当然的要去我国的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变更资本之前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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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再审程序中能否变更增加起诉请求或追加当事人
[律师回复]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即最新版民诉法205条,6个月)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此条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各方当事人,还可以是案外人。此外,最新版《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修订的《民诉法》于08月31日通过,01月01日实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是“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要分情况对待。
1、再审裁定直接提审且没有发回重审的,则当事人无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也就是指令再审的,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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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章程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在会间的临时提出。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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