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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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以上就是我们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商品房屋交付提供的标准,在交付的时候,为了保证安全,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各种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为合格的当然不能进行正常的交付,所以在进行商品房交付时一定得参考国家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标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门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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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1、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4、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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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是什么,商品房交付有什么法律意义?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交付使用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明确了转移占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但
第十一条规定中的交付使用并不是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交付,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中交付是物权理论上的物权变动,而《解释》第十一条的交付使用是一种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享有的所有权占有事实状态,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使用商品房的义务后,并非意味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其还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
二、商品房交付有什么法律意义交付在所有买卖合同中都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除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外,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还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等等。商品房交付在商品房买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表现在其与所有权移转的关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在交付时其本身的条件与程序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明确规定风险负担是交付主义。首先,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是开发商依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履行的主要义务;而且,商品房实际交付日期是确定商品房是否逾期交付的基础;
第二,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商对售出的商品房产生保修责任,商品房实际交付日期即为商品房保修期的起算日;
第三,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开发商承担,在交付后由购房者承担。因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购房者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发商应与购房者在合同中正确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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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标准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质量合格文件;(5)有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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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本人2010年11月28日与衡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东三角线二期综合楼住宅内部认购协议,购买一套面积93平方米住宅,房款共计24.36万元,并按认购协议当天转账10万到对方制定帐户。13年6月开发商通知交房,在次转给开发商房款13.5万元,13年8月前往物业处缴纳物业费并拿回住宅钥匙。 14年11月开发商通知本人开始办理房产及国土证,要我前往售楼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15年5月两证办理下来后,前向开发商处缴纳尾款拿证时,开发商公然违约在合同价款外强行收取天燃气安装费1800元,安防费10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480元,两证办理费2475元,共计强行收取5755元,如果不缴纳的话则不给两证,本人多次与开发商就这此事协商,对方仍然坚持要收取不合理费用。迫于无奈本人于16年11月将两证挂失重新补办,本想房屋满两年出售后在去找开发商谈,谁知开发商竟然强行更换新房的门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本人无法带买房人进入新房参观,给我本人照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此事已经严重影响到我本人的生活.希望何律师看见本文后,如果感兴趣可与我本人联系.事情办妥重金酬谢.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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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店,饭店的生意非常好,我和朋友商量着想把饭店的规模扩大。可是手中没有太多的现金流。于是想到把自己手中一套闲置的商品房卖掉。请问商品房屋买卖简易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协议简易版本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 号营业房第______楼。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
  
1、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2、甲方所售房屋单价为:______元/平方米;房款总计为____________。
  
3、乙方实际应付甲方的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4、以上房屋买卖的一切过户手续的办理及其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其他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支付。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与现有租房人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完毕,租房费用及租房时间等相关事项另行协商,新的租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新的租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即成为房屋新的出租房。
  
2、乙方在与现有租房人签订新的租房协议生效后,于2日内支付甲方购房订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后,甲方于7日内负责将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交接给乙方。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购房订金后,在三个月内负责将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否正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在交接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水电、物管费等甲方均在交接前办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购房订金,该订金作为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费;
  
3、如甲方违约,甲方按乙方支付的订金总额1.5倍赔偿给乙方,作为乙方经济损失赔偿费。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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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标准主要有四点。包括:1、需要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就包括消防方面的证明和环保合格的证明。2、需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3、已经完成对商品房面积的最终测绘。4、商品房的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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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可否双倍赔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商品房可双倍赔偿的情形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购买商品房关于双倍赔偿执行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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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还建房,房屋还建房与商品房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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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标准有哪些?
根据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标准主要有四点。包括:1、需要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就包括消防方面的证明和环保合格的证明。2、需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3、已经完成对商品房面积的最终测绘。4、商品房的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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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我买房交首付签的是商品房认购书,他说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等三个月后
[律师回复] 去售楼部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会让你签一份认购书,认购书是不是合同呢 他的效力怎么样 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坐落、款项、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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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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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投入使用须依法通过严格验收,确保达到合格标准。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需项目按设计和合同完成,技术档案齐全,材料试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齐全,施工单位提供保修书。购房者可通过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参与验收,对房屋面积误差超3%有权索赔。任何未经合格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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