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也有和多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失败的,但是生活依旧可以幸福,选择再婚。那么此时有时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有关于二婚的房产纠纷,那么《民法典》房屋产权有哪些新的规定。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民法典》关于房屋产权的归属有哪些新的规定。
二婚的房产纠纷,《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产权的归属有哪些新的规定?
1、是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权属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防止了家庭财产的流失,同时也会杜绝和打击那些想靠婚姻形式捞取钱财的恶劣思想。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是关于一方不经配偶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的,另一方主张房产争议的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可以说是有效的保护了无辜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4、是关于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规定进一步表明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到财产权属的协议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以上就是有关于二婚的房产纠纷《民法典》关于房屋产权的归属有哪些新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房产纠纷,大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多了解一下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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